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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省际合作项目”

筹备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展改革振兴[2015]1102号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和大连市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对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省际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和《中央预算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3号令),制定《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省际合作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

发改委印发东北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相关办法

附件: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省际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5月19日

附加

东北重大振兴项目和跨省合作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为加强东北重大振兴项目前期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中央预算内安排投资,对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合作项目前期工作给予专项补助(以下简称“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 为规范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省际合作项目,是指基础设施、社会民生、生态环境等领域的重大项目。,这对东北振兴和全省的发展有着全面而重要的影响。主要包括:(1)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振兴东北的重大政策文件中提出了前期要实施的重大项目。(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振兴东北重点计划中提出的重大项目开展前期工作。(三)对振兴东北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影响的重大项目。2 (4)东北四省区域合作协调发展机制同意的东北省际合作重大项目。(五)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和党中央领导同志交办的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规划研究、实施方案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以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编制。主要包括:(1)项目规划研究和项目实施方案研究。(二)项目可行性研究。(三)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第四条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突出重点、统筹规划、有效监督的原则。第五条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安排原则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振兴东北的总体工作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部署,确定年度中央预算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投资计划。第七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东北振兴战略的实施情况,结合项目责任单位提交的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于每年3月31日前,经3次审核后,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年度申请材料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材料应包括省(区、市)支持项目的名称和基本情况、项目总投资估算、项目前期工作所需资金估算总额、申请补助金额及主要依据、前期工作预计完成时间、地方配套资金等。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第八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理省(区、市)年度申请材料后,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项目符合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要求,符合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二)项目符合中央预算投资方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安排原则。(三)申请材料齐全有效,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条件基本成熟。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审查后,确定并批准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年度投资规模计划,明确各省(区、市)的削减额度、配套项目和工作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规模计划,制定本省(区、市)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案,并将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中。第三章使用和管理第十条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的财务管理按照四项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必须设立专用账户,严禁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第十一条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实行项目总量控制,年度费用据实列支。当年未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责任单位应提供情况说明,并经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第十二条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应当纳入批准的项目预算,按照规定纳入建设成本,纳入国家补助投资额度,不得重复安排或超比例使用。第十三条对未获批准或因故不能实施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应及时提出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核销申请,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核销,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十四条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或因故中止后的结余资金,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回收,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安排下一年度用于省(区、市)其他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第十五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对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于第二年3月31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的总体使用情况、具体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议5米制,严格管理和计算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审计、财政、行业等部门建立专项补助资金前期工作监督检查机制,严格资金和项目管理,定期监督检查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和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并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相关情况。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对前期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检查。第十八条申请材料中的前期工作未按照期限完成的,应当限期完成;前期工作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并完成,增加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第十九条未按规定使用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的,经核实后,将停止拨付尚未拨付的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并在下一年度减少或拒绝安排本地区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违法行为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东北地区是指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的乌蒙市。东北以外其他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集中的省(区、市),参照本办法给予适当支持。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根据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实施进展情况,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时修订了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题:发改委印发东北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相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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