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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李惠君收到顾客名单后,直接在供应会期间,让业务员给顾客打电话,干扰原告的直接供应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现代商贸企业、赵志坚等10人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命令李惠君和雷文芳承担道歉和经济损失100000元的民事责任 五、一审法院认定李惠君采取利诱方法,从雷文芳那里取得原告的秘密顾客名单,采取打电话干扰顾客的方法,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两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共同侵权。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李惠君、雷文芳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 六、李惠君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说现在的证据不能说明自己利用电话号码采取了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直接供给效果不好与自己没有因果关系 七、二审法院认为李惠君用利诱的方法,以给雷文芳拍照的形式泄露别人的顾客名单,从而影响潜在目标群体的选择。 因此,李惠君的行为利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别人的商业秘密,妨碍同行其他公司的经营,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 二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民事判决书的“本院是”部分对上述争论的焦点进行了如下论述:在本案中,上诉人通过吸引利益的方法,煽动雷文芳以拍照的形式向自己发送顾客名单。 上诉人提供的顾客名单和被上诉人的顾客名单大面积的顾客新闻,排列顺序相同。 这是因为上诉人可以认定所采用的顾客新闻来自被上诉人,另外,上诉人在被上诉人的“工厂直供会”前,不当采用从被上诉人那里得到的商业秘密,妨碍被上诉人的潜在目标群体,成为顾客名单上的顾客 上诉人妨碍的行为会影响被上诉人潜在目标群体的选择,因此上诉人的答辩不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违反诚实信用,大体上利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别人的商业秘密,不当妨碍同行竞争对手的经营行为,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侵犯下列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通过盗窃、猥亵、欺诈、胁迫、电子入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录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前款手段取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关于维护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录用或者允许他人掌握的商业秘密(四) 教唆、引导、援助违反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取得、披露、采用或允许他人采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述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了商业秘密 第三方应当知道或者知道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前职工或者其他机构、个人在本条第一款中记载的违法行为,依然有人取得、披露、录用或者许可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新闻、经营新闻等商业新闻 案件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嘉禾县现代商贸有限责任企业、赵志坚等和李惠君、雷文芳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湘民终89号】一、员工将商业秘密从企业发送到个人电脑进行保存, 直接取得商业秘密载体的行为是否是使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商业秘密的行为,这种状况是否处于权利人无法控制商业秘密的状态或者是保密合同是很重要的。 例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世源科技(嘉兴)医疗电子有限企业和曹友卫在商业秘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浙江知终字第267号】中表示:“在本案中,曹友卫的涉案行为应转发给采用世源企业涉案商业秘密的其他公司的邮箱。 双方当事人诉讼争论的焦点是该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约定或者权利人关于商业保密的要求,并“披露”商业秘密行为。 首先,涉案保密协议第9条、第10条确定了约定,员工可以根据职务上的需要准备可能记录世界源企业秘密新闻的运营商 邮箱除了具有通信功能外,还可以作为积累新闻的载体,因此曹友卫的涉案行为在涉案保密协议中没有被禁止 第二,“披露”商业秘密行为是行为人将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以外的第三者,公开商业秘密的复印件,其应达到的效果是第三者直接知道、获得、为相关公众普遍知道或获得 在本案中,曹友卫涉案邮箱的客户名称和注册密码由本人掌握,因此案件外的第三者无法以合法的方式进入该邮箱,无法知道涉案的商业秘密 另外,世源企业也未能证明案外第三者在曹友卫的涉案行为中知道或采用涉案商业秘密 因此,曹友卫的涉案行为没有“披露”商业秘密行为,也没有侵犯世界企业的涉案商业秘密 ”例2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孔蕾、李慧利、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企业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深圳法知民终字第1222号】表示,“孔蕾、李慧利均与华测企业签订保密合同,履行保密义务 孔蕾违反企业规定,用企业邮箱将相关的商业秘密发送到个人邮箱及其丈夫的邮箱,其行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特别是在离开华测企业之前,为了履行职务上的需要,孔蕾有权接触和知道上述商业秘密,但华测企业需要保密,因此规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 其中包括《电子邮件管理规定》6.1.2“不得用企业电子邮件发送、转发、征收企业新闻”的规定。 孔蕾把相关的商业秘密从企业邮箱发送到个人邮箱及其丈夫邮箱,改变所述商业秘密的控制状态,原来的商业秘密处于华测企业的控制状态,商业秘密从企业邮箱发送到个人或他人的邮箱 孔蕾直接取得上述商业秘密载体,离职后可以随时随地阅览、录用,向他人公开录用,允许,孔蕾实施的行为违反华测企业的秘密制度,可以违法取得商业秘密的行为。 例3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江苏希西家轴承有限企业等对王成栋进行商业秘密纠纷事件【( 2005 )町民三初字第30号】表示:“两原告在公司多年快速发展中形成的独创技术秘密和公司管理经验,给两原告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被告在两原告单位就业期间,与两原告签订了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知道自己应承担的义务 但是,王成栋被告在业务期间违反了与原告2人的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将原告2人的机密文件从企业电脑私自下载到自己的电脑上,故意制作CD,将原告2人的机密文件发送到外部,对原告2人的商业秘密造成实际侵害 王成栋被告擅自将2名原告的机密文件写入CD,存储在宿舍的电脑内。 其行为不属于业务范围,原告采取保密措施保护的商业秘密处于原告2人无法控制的状态,严重侵犯了原告2人的商业秘密。 二、使用者有权在员工的电脑上监视员工的电子邮件,实时记录,由此员工非法取得企业的商业秘密,收集采用的证据是合法有效的 例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燕萍等和中山市古镇凌立陶瓷灯饰工厂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2006 )粤高法民三终字第92号】表示:“张燕萍,余家富上诉是凌立工厂以违法手段获得其个人电子邮件,依法比较 这件事的事实表明,凌立工厂不是在其所有员工的电脑上安装和监视张燕萍、富家富的个人电脑上安装网络警察( anyview ),张燕萍、富家富也确认了这个事实。 员工的电脑是凌立工厂的财产,因此只能用于解决企业事务,不能用于解决个人事务。 凌立工厂有权对其员工的计算机进行必要的监视,凌立工厂通过监视和实时记录张燕萍、鸿家富的电子邮件,这种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因此,张燕萍、余家富的这个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支持 张燕萍,余家富上诉认为余家富于2005年7月中旬离开凌立工厂。 凌立工厂提供的部分电子邮件是在那之后形成的。 因为这家凌立工厂侵犯了通信的秘密权,隐私。 但是,凌立工厂提出的从2005年7月中旬到2005年8月19日的电子邮件收件人或发件人是人均张燕萍,不是傅家富,张燕萍到2005年8月在凌立工厂工作。 因此,张燕萍、余家富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支持 张燕萍的私人电子邮件地址存储着sarin、gaurav、01a、andre的顾客新闻,通过这个私人邮件地址和余家富,将其中的顾客sarin (邮箱: Sarink @ LiGhtte 张燕萍未经凌立工厂许可复制凌立工厂的顾客资料,通过该顾客资料提供的消息,以lena为英文名称,以OLF为英文名称,两人共同用电子邮件方法与凌立工厂的顾客sarin、ola建立商业联系。 三、员工利用自己掌握的数据库密码,擅自从企业网站复制包含商业秘密的数据库,这种行为构成商业秘密的侵犯 例5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衢州万联网络技术有限企业和周慧民等商业秘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0号】表示:“上诉人的上诉认为上诉人周慧民的行为侵犯了商业秘密,认定错误。 对此,本院如上述详细叙述的那样,万联企业系涉事件网站数据库的所有与顾客新闻相关的人,上述顾客新闻的注册顾客名字段、注册密码字段、注册时间字段等新闻都是万联企业的商业 上诉人周慧民未经万联企业许可,利用自己掌握的数据库密码,从万联企业涉案网站私自复制和采用含有上述商业秘密的数据库,这种行为侵犯了上诉人万联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以窃取同行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为目的,让亲属进入同行竞争的企业,利用职务取得、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构成商业秘密的侵犯 例六: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佛山市顺德区骏威房地产代理有限企业和杨瀚尧、林富生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粤0604民初1327号】表示,“本案中,被告杨瀚于年5月14日在《自述》中使用原告企业任职期间职务的航班 然后,确认与林富生(杨志军)有父子关系,被告林富生要求被告杨瀚尧进入原告企业的工作,第一个目的是要求被告杨瀚尧每天向被告林富生窃取不动产盘的资源。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证据足以说明杨瀚尧被告、林富生被告非法获取、披露、采用或许可原告主张的房源新闻,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五、邀请同行其他公司企业的员工向自己提供技术指导,非法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是采用非法手段取得别人的商业秘密 例7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新发药业有限企业和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姜红海等商业秘密纠纷案【()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2号】表示:“(一)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2008 )临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书及浙江省杭州市中级 浙江杭刑字终字新发企业将姜红海分配给临安物色铁富企业员工,非法获取新发企业的生产技术和新闻材料,马吉锋将大量技术新闻资料提供给新发企业李新发和姜红海等,新发企业通过电子邮件向马吉锋提出技术问题,新发企业 上述行为认定新发企业非法取得了铁富企业的商业秘密,而且采用了实际非法取得的商业秘密,其行为构成了侵权。 “范例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洛阳市钢峰铸造有限企业是焦学富等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 2006 )洛民五初字第17号】,“装载机整体铸造合金钢刀具板和刀片的生产技术和相关技术是原告洛阳钢峰企业独立开发的 焦学富、穆灵坤、潘兆林被告作为原告洛阳钢峰企业的员工应该按照企业劳动纪律的要求保守该商业秘密,上述三人未经原告同意,私自领取被告山东贝克企业的钱后,将该技术传授给被告山东贝克企业, 被告山东贝克企业取钱收购原告洛阳钢峰企业员工,获得原告洛阳钢峰企业所有商业秘密相关的生产技术,这种行为属于不竞争行为,钢峰原告 山东贝克被告利用原告洛阳钢峰企业的技术进行生产和销售,给原告洛阳钢峰企业造成损失,四被告必须依法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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