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467字,读完约4分钟
资料来源:新华网
11日,国务院公布转发了《四部委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引起了广泛关注。当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时,这笔钱将如何使用?是人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12日,在文化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从四个方面对预算管理意见进行了解读。
财务保证:所需资金从现有预算中安排
关于政府从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保障,意见明确了两点。首先,所需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从现有预算中安排。具体而言,已在预算中划拨资金并通过购买明确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于预算中已拨款但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移交给社会力量承担。第二,逐步增加现有财政资金对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也就是说,购买者应该在现有财政安排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比例。
《意见》特别强调,对于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凡是适合通过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都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来实现。
收购价格:合理确定价格,避免牟取暴利
在购买价格方面,建立购买价格或财政补贴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所承担的主要服务内容和质量合理确定价格,避免牟取暴利。
“这里明确的是,政府从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应体现风险和责任平等的原则,具体包括三层含义。首先,购买价格不是固定的,必须有一个动态调整机制;第二,购买价格应与服务的内容和质量挂钩;第三,在此基础上,承担主体可以获得与其所提供服务的内容和质量相当的合理回报,但不能获得巨额利润。”财政部教育文化司文化司研究员庞敬如表示,为确保购买价格与服务质量挂钩,意见还建议将服务结果的验收结果与客户满意度调查结合起来,作为支付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关注服务对象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评价
庞静茹表示,财政部门要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绩效评估。
《意见》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完善涉及购买者、公共文化服务对象和第三方的综合评价机制;加强公共文化服务项目采购绩效评估,建立长效跟踪机制。“所谓综合评价机制,一方面要求买方、服务对象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参与,另一方面要求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期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原则是全面评估采购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绩效。”庞静茹说道。
第二,在绩效评价体系中,应更加重视对公共文化服务客户的满意度评价。在这里,人们的满意度指数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的重要性得到了特别强调。
第三,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绩效评估结果应向公众公布,并作为今后几年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换言之,绩效评价应坚持结果导向,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
监督管理:建立“信用档案”和“黑名单”
明确意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力量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同时,分别明确了财政部门、监察审计部门、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体育部门以及采购主体和承办主体的职责。
此外,《意见》特别强调要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力量公共文化服务的信用档案。在购买服务过程中,发现承办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扭曲服务主题、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应当列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黑名单”,禁止再次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标题:解读: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钱怎么花
地址:http://www.3mta.com/xlxw/105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