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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七条违反营利性活动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当事人资格或者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党籍:
(一)企业;
(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四)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股份;
(五)有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其他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
违反兼职或者兼职报酬有关规定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情况
孙,,原农业部财政司司长。1995年12月,孙利用其负责审核农业部所属公司股票上市发行的职务,帮助沈阳蓝天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农业部申请发行股票。沈阳蓝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上市后,孙于1996年8月6日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曲为其女儿、妻子及妹妹购买了总计10万股内部职工股。当天,孙收到了96.8万元的股票差价。孙的女儿、妻子和妹妹出售这些股票后,共非法获利488.69万元。
孙被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文摘自“模式理论”)
标题:官员利用职务之便买股抛售赚几百万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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