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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开发商不必退还定金,第二次试用则相反

去年,何小姐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并支付了3万元定金后,开发商宣布将取消认购书而不退还定金。为什么一笔好交易是“黄色”的?对此,双方各执一词:何小姐说,开发商知道她没有购房资格,但"骗"她买房;开发商声称何小姐已签字并声明她不属于限购对象,这使销售人员误以为她有资格购房。为了收回定金,何小姐起诉了开发商。

买房交易“黄”了定金却拿不回来?

2014年4月26日,何小姐与广州番禺的一家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约定何小姐以人民币159万元以上的价格购买该开发商的一套住房。何小姐在认购书签字的当天支付了3万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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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书中有“特别条款”:“如因乙方(何小姐)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开发商)有权单方面终止本认购书,乙方支付的定金作为违约金,甲方不予退还乙方,并可另行出售该商品房,无需另行通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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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是否成为了法庭的焦点

何小姐说,4月29日她去开发商处签购房合同时,开发商的销售人员说主管不在,拿不到合同。5月16日,何小姐又去了,但还是没有合同。后来,由于双方没有签订购房合同,开发商于2014年5月26日向何小姐发出了《取消通知》,要求取消认购,但不同意将定金退还给何小姐。因此,何小姐于去年8月1日起诉法院,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6万元定金并取消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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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定金支付后销售失败了?对此,何小姐和开发商都有自己的看法。开发商提供了番禺区土地和房屋管理局的投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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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文件显示,何小姐投诉称,当她知道自己没有购房资格时,被开发商的销售人员欺骗,并支付了定金。她向开发商投诉,因为她不能签署购房合同。在一审法庭上,何小姐承认,她之所以投诉,是因为开发商告诉她,她可以通过公司的“内部系统”解决购房资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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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违反特别条款的购房者的审判

番禺区法院认为何小姐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法院认为,何小姐与开发商未能签订购房合同的原因是何小姐不具备购房资格。根据认购书的“特别条款”,开发商有权不向何小姐退还定金。最后,法院一审确认何小姐与开发商签署的认购于2014年5月26日被取消,但驳回何小姐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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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后,何女士提出上诉,要求法院变更判决,要求开发商返还认购保证金3万元,赔偿损失3万元。何小姐说,双方都知道她没有资格买房,这是事实。她还提供了一段录音,称开发商的销售人员陈某亲自承认,客户购房资格可以通过公司的“内部系统”解决,网上签约可以推迟。据何小姐介绍,这意味着购房资格可以在转让前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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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开发商认为录音是不真实的,并不同意反诘问。开发商答复称,何小姐在认购时签署了认购通知,称她不属于限购、限贷对象。是何小姐违反了认购书,构成了根本违约,导致双方未能签订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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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试验开发商不应该没收押金

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去年5月17日,何小姐与开发商以任何理由未签订购房合同,双方各执一词。法院认为,开发商作为行使撤销权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但开发商未能举证。因此,法院不承认开发商声称何小姐拒绝签署购房合同的事实,也不承认开发商没收何小姐押金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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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何小姐是否符合购房资格关系到购房合同能否履行,不能作为没收定金的理由。由于双方未实际签订购房合同,且所涉房屋已单独出售,考虑到何小姐的购房资格及所涉房屋的现状,无法继续认购。因此,法院命令开发商返还何女士3万元定金。对于何女士要求赔偿开发商损失3万元的上诉,法院认为一审没有提出,二审不符合诉讼程序,法院不予支持。正文\广州日报记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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