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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山东省发布了新修订的《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将于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

山东省发布国有土地储备新办法 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上述新办法已在山东省现有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的基础上,在许多地方进行了修订。其中,新规定明确纳入储备的国有土地应符合规划,具有合法的来源和明确的权属。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不得纳入国有土地储备;同时,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储备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和规划条件等信息。

山东省发布国有土地储备新办法 3月1日起施行

新方法还扩大了土地储备的范围。除依法收回或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外,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的土地、“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国有未利用土地”、“按照区域用海规划和海域使用程序依法复垦后形成的土地”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土地”均纳入储备范围。

山东省发布国有土地储备新办法 3月1日起施行

此外,鉴于融资审批程序不规范,贷款规模大,储备资金使用不合法,新规定要求土地储备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专款专用;土地储备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土地储备如需融资,应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统一管理。

标题:山东省发布国有土地储备新办法 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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