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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日,上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拉开了“商改加”改革的序幕。目前,“营改增”试点范围已扩展到交通运输业(包括铁路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服务业和电信行业等全国范围。根据《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2015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力争在2015年完成营地改革,将改革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
全面完成营地改革的任务是艰巨的
就收入规模而言,已纳入营业税改革范围的行业仅占营业税收入的三分之一左右。今年实现全覆盖意味着占营业税收入三分之二的所有行业都应该改为增值税。更重要的是,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具有不同的行业特征,不仅税收设计复杂,而且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衔接、增值税的“彻底转型”、下一步增值税制度的优化、税收结构的调整以及当前的财政收支状况和财政政策等各种中、长期和短期因素有关。
因此,在2015年增值税改革优化和长期稳定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我国当前的行业特点和税收结构调整要求,处理好减税与财政承受能力的关系,积极适应新的经济常态,实现“稳定增长”和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双重目标。
不同的行业应该采取不同的方案
为了在2015年实现“增值税改革”的全覆盖,不仅要根据行业性质制定出符合增值税操作要求的改革方案,为下一步优化增值税制度打下基础,如有利于充分发挥增值税“中性”优势的退化税率。 而且要通过“增值税改革”将减轻间接税负担和增加直接税比重的过程与税制改革的整体过程联系起来,稳步实现税制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然而,在当前经济放缓的压力下,“营改增”的改革方案也应该通过增加减税来处理好财政承受能力与“稳定增长”的关系。
就生活服务业而言,它主要包括酒店业、餐饮业、旅游业、美发、家政服务和娱乐业。上述行业大多处于终端消费阶段,没有进项税抵扣要求。而且,劳动密集型产业相对集中,经营规模相对较小,大量企业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对于这些企业,可以通过简单征收3%的税率,将其纳入“营改增”范围。对于目前适用10%和20%高税率的娱乐业,可以考虑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将其纳入消费税范围,设立高等级服务税项目,适当提高税负,以达到调节高消费的目的。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营改增”方案,不仅要解决对住宅、商业地产和产权性质转换征收增值税的问题,其核心问题是下游企业对新建或购买的房地产进行抵扣。如果“营改增”后允许扣除房地产,增值税可以同时转化为全额消费税。
在经济增长放缓的背景下,房地产投资的减税措施无疑将有助于刺激企业投资,这对“稳定增长”意义重大。然而,经济增长的下降导致了财政收入增长的放缓,如此大规模的减税也应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考虑到减税作为稳定增长和财政承受能力的措施的作用,一种替代办法是允许在一定时期内,如5年或10年内,分阶段扣除房地产投资。
金融业开征增值税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不同国家根据国情选择不同的方式征收增值税。根据增值税的原则,金融业应对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如保管箱、金融认证服务、投资咨询服务等。,并对信贷、投资等资产配置的基础业务实行免税。然而,我国金融业的市场化改革仍在进行,国有银行主导的市场结构使得金融业具有更高的盈利水平和税负承受能力。2013年,营业税金融保险税目税收收入3164.15亿元,占营业税收入的18.36%;其中,银行业缴纳营业税2509.25亿元,占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收入的79.30%。在这种情况下,对信贷和投资等基本业务的免税将导致收入的大规模减少,这是不可行的。
考虑到财政承受能力、增值税制度优化、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和征管成本等因素,在保持原有税负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对具有独立核算条件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应适用一般增值税征收机制,对金融中介业务和间接收费业务应采用简单征收方式,或允许部分进项税额抵扣后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从长远来看,金融市场化改革完成后,如果采用以欧盟为代表的基本免税法来进一步完善金融业税收制度,就可以改革现行的印花税,将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金融交易税的一个税目,扩展到其他类型的金融交易。
(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研究所研究员)
标题:全面营改增任务重:房地产金融等2/3行业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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