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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作出规定,并对一般反避税规则的适用范围、合理商业目的判断要素、纳税义务等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加强跨境税源管理和打击国际逃税。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中,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设立,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但在中国有机构或者场所,或者在中国没有机构或者场所,但从中国取得收入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长期保持快速增长,经济发展的红利和相当一部分财富以房地产、股权等财产的价值积累。这些巨大的资本增值在中国形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跨境税源。根据中国现行税法的一般规定,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财产需要缴纳所得税,而间接转让则不需要。出于避税的目的,一些纳税人将直接转让我国财产的交易包装为间接转让交易,从而逃避缴纳我国企业所得税。
上述负责人表示,公告规则的变化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交易对象的价值构成、功能风险、经济实质、交易的可替代性等合理的商业目的判断因素,使反避税措施更加侧重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避税安排,避免反避税条款被错误用于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其次,一些安全港规则的引入,一方面减轻了企业的合规负担,另一方面,也为非避税的商业活动提供了确定性。第三,将强制性信息报告义务改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自主选择报告信息,减轻了税务和企业在数据报送和审核方面的负担。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通过全球商业模式和复杂的税收筹划来逃避税收义务,导致各国税基的侵蚀,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该公告是国家税务总局为积极参与20国集团税制改革、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而采取的最新举措,也是反避税一般规则在中国财产交易间接转移中的具体应用。
标题:税务新规强化反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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