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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发[201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公布了修订后的预算法(以下简称新预算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新预算法是各级财政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现将实施新预算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新预算法的意义
新预算法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近年来财政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同时,也为进一步深化财税改革指明了方向,在预算管理的许多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预算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也是财政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预算法》的重新颁布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金融体系建设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贯彻实施新预算法,各级财政部门要紧密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站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高度,充分认识修订预算法的重大意义, 切实提高学习贯彻新预算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坚持遵纪守法、严格执法、查处违法行为的原则,不断开创预算管理新局面。
二是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新预算法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新预算法的学习和培训,认真学习和全面理解新预算法,准确把握新预算法的精神、原则和具体规定。
各级财政部门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遵守法律,努力增强预算法治意识,自觉维护预算法的权威性,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及,把新预算法的规定作为从事预算管理活动的行为准则,坚持学以致用,定期交叉检查,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普法宣传工作,以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新预算法,把新预算法作为“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除了专门组织新预算法的培训外,这一内容还应安排在其他岗位培训和业务培训中。要及时向党委和政府领导汇报实施新预算法所需的工作,以及新预算法的精神和规定。要向各部门、各单位宣传新预算法,使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财务管理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了解和掌握新预算法的规定和要求,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的法制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组织新预算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财政部应将实施新预算法作为“六五”验收的重要考核内容。
三是做好新预算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新预算法规定了预算管理的全过程,如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对预算管理的许多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新预算法的规定,积极认真地组织实施这项工作,努力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一)各级财政部门、部门和单位应在预算编制过程中纳入所有政府收支,确保预算编制的完整性。预算年度需要实施的重大政策措施,应尽可能在预算草案中安排和体现。根据功能和经济性质的分类,我们应该做好详细预算。要加强一般性转移支付,清理规范专项转移支付,提前做好转移支付预算的下达和编制工作,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要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清理和识别现有债务,用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规范超额收入的使用和管理,结转盈余资金。
(2)各级财政部门、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新预算法对预算公开主体、时限和内容的要求,完善预算公开工作机制,规范预算公开工作流程,做好保密审查工作,及时主动应对公开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确保预算公开顺利进行。
(三)各级财政部门、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硬化支出预算约束。要认真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营业费用,严禁建设超出预算或超出预算标准的建筑物和会堂。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征收部门规范征收行为,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得将罚没收入与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执行中如需调整预算,必须按照新预算法的规定做好预算调整计划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规范国库资金管理,对所有政府收支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对经常性财政专户进行全面清理,新设立的财政专户应按规定程序报批。要全面清理已发生的金融垫款,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认真筛选和规范处理。
(5)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和绩效意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沟通,高度重视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意见,自觉积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要自觉接受审计和公众的监督,积极落实审计整改意见和公众关注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分工行使权力、岗位设置权力、分级授权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切实履行预算编制审核、预算执行监督等各项职责。
四、及时加强配套系统的清理和建设
新预算法对预算管理的各个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国务院领导下,财政部将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预算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新预算法的规定,抓紧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并及时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新预算法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全面清理以前制定的相关制度文件,重组和完善相关制度文件的具体内容和工作流程,及时废止或修改与新预算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停止执行违反新预算法规定的内容。要抓紧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合法性审查并及时公布,切实满足预算管理实践的需要。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的实施。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改革和法治的精神,重视新预算法的实施,组织好各项预算改革工作,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推进改革,有效应对预算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的能力和水平。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总结地方预算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并向财政部报告。
财政部
2014年12月11日
标题: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预算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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