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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大吉事件越来越多的疑点越来越明显 林大吉嫌疑人在2005年被湖南长沙夕云派出所拘留后,至今 10月10日,澎湃信息发行报道9小时后,湖南长沙县公安局在其官方媒体上发表了“关于澎湃信息报道林大吉失踪的情况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其中,长沙警察对澎湃报道的部分疑点作出了回应 但是“证明”引起了一点法律界人士的普遍疑问——对于事件的一些疑点,“证明”除了不能充分解释以外,还暴露了越来越多的疑点。 林父委托的律师袁幼芳和律师毛新、丁金坤等人根据《证明》认为“即使一切都是事实,也决不是事实的全部”,长沙警察对相关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处理案件,涉嫌渎职的问题进行合理说明。 例如,根据《证明书》,长沙县公安局根据四部门的告知精神,为了消除逃亡者林大吉和家人的担忧,敦促他们到家投票,将林大吉的《保候审决定书》送交家人,促使他们早日审判。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说保候审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根据长沙县公安局的《证明》,根据四部门的通告,对未投票的逃亡者也没有减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问题 在逃的嫌疑犯还没有被审判,所以做出了保候审的决定,不符合上述文件和相关法律的规定 长沙警察也无法摆脱滥用职权、擅自执法、违反被保证的渎职嫌疑 1、如何认定逃走日期为2005年2月25日? 根据《证明书》,2005年4月,长沙县公安局元暮云派出所发现,柳某明嫌疑人、陈某兵嫌疑人在盗窃、赃物销售摩托车事件过程中,林大吉有盗窃、赃物销售嫌疑人 在该事件中,林大吉供述说2005年2月出售了摩托车,因此该局在网上逃亡时,在《逃亡者登记新闻表》中明确记载了林逃亡日为2005年2月25日,作为林负事件的逃亡日 律师毛新氏既然警察于2005年4月逮捕了该警署犯,根据该警署犯的供述认定林大吉涉嫌贩卖赃物,如何认定为2005年2月25日呢? 如果共犯供述林先生于1995年出售赃物,警察也只用这句话在1995年登记林先生的逃走日期吗? 这次网上逃亡在湖南省和全国逃亡者库中注册了吗? 第一次逃到林大吉的时候,要拿拘留证吗? 长沙县公安局签发的拘留证 根据《证明书》,2005年4月29日,长沙县公安局因林大吉涉嫌盗窃犯罪逃到网上(逃亡编号t4301216012005070050 )。 长沙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的拘留证日期为2008年7月30日,与2008年追捕林大吉的时间一致 但是长沙县公安局说2005年4月29日追击林大吉,追击需要拘留证,但长沙县公安局没有提供 根据公安部关于执行“破案逃亡”新机制的通知、“关于完全“破案逃亡”新机制业务的通知”,网上逃亡的条件是:对进行拘留证或逮捕手续的犯罪嫌疑人,1 从看守所、劳动改造、劳动教育场所逃出的逃亡者必须随时上网的事件重大、紧急、情况特殊的逃亡者,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先上网,然后立即刑讯逼供。 即使是事件重大、紧急、情况特殊的逃犯,也可以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先上网,马上办理刑事拘留、逮捕的法律手续”,长沙警察于2005年4月29日在网上 3、带林大吉离家出走是拘留还是拘留? 根据《证明书》,2005年8月9日,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林大吉被暮云派出所从平江县的家中逮捕 但是林大吉的家人说,警察带走树林时,没有发行法律文件。 那么,林先生被捕时,采取了什么法律手续呢? 《拘传》还是《拘留》? 根据平江县法院的认定,林大吉被长沙县公安“拘留”带走了 如果只是“拘留”,嫌疑犯在“拘留证”上签名了吗? 警察怎么能在没有拿到搜查令的2005年4月29日逃到林网? 4、解决林大吉逃跑时的渎职者吗? 根据《证明》,当时看守林大吉的人们反映,10日凌晨3点左右,林大吉坐在看守台上疲惫地睡觉时,带着手铐从派出所值班室逃跑了。 袁幼芳指出,长沙县公安局没有提供说明林逃跑的证据。 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 例如视频资料、鉴定结论、痕迹、看守笔录 在年平江县政法委员会的请求下,长沙县公安与家人和律师进行过对话 袁幼芳提出了证据,公安没有任何反应 丁金坤也认为长沙警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林逃离了派出所的值班室,如果有的话就是事件中的事件 越狱行为应该立案,如果相关人员涉嫌渎职,就应该受到处罚 背任嫌疑犯是否被检举了,结果呢? 长沙警察一句话也没说 林大吉在两次追捕之间,处于什么状态? 根据《证明书》,2005年4月29日,长沙警察发现林大吉犯罪后逃到网上(逃亡编号t4301216012005070050 )。 2008年7月30日,林大吉涉嫌隐瞒犯罪行为,被长沙警察批准刑事拘留,再次在网上逃亡(逃亡编号t4301216019992008070097 )。 毛新指出“再次在网上逃跑”,是代替2005年在网上逃跑的消息,还是2005年在网上逃跑的消息在同年8月9日林大吉被捕后被取消了? 从2005年到2008年7月30日,林处于网上追逐的状态吗? 你完全失控了吗? 警察不清楚。 6、对未投票者如何接受保候审? 长沙县公安局出具的保证审查决定书 根据《证明》,从年5月26日到12月15日,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约7个月的追捕网上逃亡者的“清网行动”,为了促使逃亡者投首,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共同敦促逃亡者投首 长沙县公安局本着告知精神,为了消除逃亡者林大吉和家人的担忧,来家里催促自首,把对林大吉的《保候审决定书》发给家人,促使他们早日审判。 毛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年9月21日发出的《催促在逃罪犯投案的通知》,“在年12月1日前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也就是说,就未投票自首时,没有轻、轻或免除处罚的问题 在逃的嫌疑犯还没有被审判,所以做出了保候审的决定,不符合上述文件和相关法律的规定 另外,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保候审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持手铐逃离派出所的在逃犯罪嫌疑人为什么能主动给予长沙警察保? 即使接受保证,也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 “清网行动”期间的相关通告没有“允许犯罪嫌疑人在没有保证人和保证金的情况下做出保证审查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和精神 只有这样,长沙县公安局的相关人员才能逃脱滥用职权、擅自执法、违反保证的渎职嫌疑。 (本文来自澎湃信息,越来越多的原始信息请下载《澎湃信息》app )
标题:热门:六问湖南长沙县公安局:被抓后,林大吉到底如何失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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