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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不能开网店吗?1月25日,《中国纪检监察日报》发表了一个问答,引发了讨论。

听说党员干部不能开网店?说好的“自然人权利”呢

《中国纪检监察日报》在回答“党员干部是否可以利用互联网开淘宝店、微型商店卖东西”时,引用了《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称“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是对违纪行为的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将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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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谁是不能开网店的党员干部呢?

先看这个问题,然后回答:

问题是:《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请问,党员干部可以利用互联网开淘宝店和小卖部卖东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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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中“党员干部”的定义比较模糊,是指党员干部还是具有党员身份的干部?如果是前者,就意味着8700万党员不能开淘宝店或微型商店。如果是后者,那么它也是一个大集团。获得大学本科文凭和毕业登记卡也意味着获得干部身份。#看着老虎收紧身体,老虎嗅到了你作为干部的气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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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当事人资格或者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并列出“以商治企”等六种具体纪律处分情况。第八十八条中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和《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干部经商问题的通知》等。本条例所称不准经商、不准办企业,主要是指党政机关干部。事实上,《公务员法》对公务员也有类似的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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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提问者问的是“党员干部”,但回答的却是“党政干部”和“公务员”。也就是说,显然不能开网店的是党政干部和公务员,而不是所有的党员和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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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容易理解,那么党政干部指的是哪些群体呢?

根据人民日报微博官方号码的解释:

狭义的党政机关是指中国共产党的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广义的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CPPCC、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各级党政机关、直属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其他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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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干部是指党政机关中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包括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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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党政机关的干部只要有两个条件,就必须同时满足:一是在党政机关任职,二是有干部身份。(实际情况是,在党政机关工作的正式员工基本上都是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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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如果普通党员不在政党工作,他们可以开淘宝店。但是只要你在一个政党工作,即使你不是党员,你也不能开网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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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学者们说,自然人做生意是一项宪法权利

当党员干部不能开设网上商店时,“自然人的网上商店可以免于工商登记”的特殊规定也引起了学者们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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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学院副教授赵鹏认为:“自然人经商是宪法赋予的权利。”虽然这种观点是针对网上商店是否需要注册的,但与被禁止开设网上商店的党政干部一起看是很有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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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提到自然人参与市场交换是他们谋生的本能。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承诺保护基本人权的情况下,个人参与商业活动是一项宪法权利,而不是一项监管政策可以剥夺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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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我将摘录赵教授的观点并与读者分享:

对于公司这样的公司商业主体来说,其人格、权利和能力是由法律规定的,监管当局只有在审查和确认法律要求后才能开展商业活动,因此不存在法律上的困难。然而,自然人是不同的,他们的本能是通过参与市场交易来谋生。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承诺保护基本人权的条件下,个人参与商业活动是一项宪法权利,而不是一项监管政策可以剥夺的优惠。在这方面,中国已加入的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明确规定,“人人应有机会通过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谋生”,即公民有从事商业和选择职业的自由。这种自由意味着政府无权为个人从事商业活动设定一般性的资格,这是人的本性所固有的。政府有权做的是为从事某些对他人有重大影响的商业活动设定准入条件,如食品业和危险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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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上述思想不仅是一种理论演绎,而且已经内化为真正的法律规范。《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为行政许可……设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等。,并且需要确定主体资格”。将主体资格限定为企业或其他组织,是指承认自然人的主体资格可以不经行政许可而取得。事实上,监管当局意识到《行政许可法》否认自然人商业活动强制登记制度的合法性,随后推动修订《个体工商户条例》,试图扩展旧制度。《条例》第二条规定:“具有经营能力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登记注册,从事工商经营的公民,是个体工商户。”然而,这一条款仅仅是明确的。经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未明确说明其不是个体工商户或未经登记的自然人,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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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要求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依据仅在于《查处无照经营办法》中的惩戒条款,即未经注册登记、未取得营业执照就从事经营活动。尽管《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与作为上位法的《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存在冲突,但其规范性解构本身却是令人困惑的:一般来说,立法应首先规定“什么是不允许的”等行为准则,然后规定如何对违反该准则的行为进行处罚。但是,在自然人的强制登记制度中,我们只看到了无证经营的责任规范,却没有看到“自然人未经登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规范。这种不正常的规定是否意味着要求自然人强制进行商业登记是不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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