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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21日电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报道,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的进口尼龙6切片进行反倾销终裁。

商务部对部分进口锦纶6切片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公告,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继续按照商务部2010年第15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的进口尼龙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倾销调查的复审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工伤调查的复审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商务部对部分进口锦纶6切片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该公告,2010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发布本年度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的进口尼龙6切片(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五年,自2010年4月22日起。

商务部对部分进口锦纶6切片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2014年10月21日,商务部发布本年度第64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的进口尼龙6切片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15年4月21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重复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公告之日起,中国大陆产业或者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在反倾销措施到期日前60日向商务部提出最终复审书面申请。

商务部对部分进口锦纶6切片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2015年2月21日,商务部收到广东新会美达尼龙有限公司、福建晋江科技有限公司、长乐亨利尼龙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宏福尼龙有限公司、岳阳巴陵石化化纤有限公司、浙江美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建尼龙有限公司、无锡长安高分子材料厂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尼龙6切片行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措施终裁申请。申请人主张,如果反倾销措施终止,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的进口尼龙6切片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在中国大陆,对中国大陆产业的损害可能再次发生,并请求商务部决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的进口尼龙6切片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对部分进口锦纶6切片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的资格、被调查产品及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被调查产品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期间的进口情况、倾销持续的可能性、损害再次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审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生产的尼龙6切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国内产业申请反倾销调查的规定。据商务部称,申请人的主张和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立案进行最终审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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