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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2年最新贷款通则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土地管理部门和房管部门严格限制房地产抵押,只允许向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抵押土地和产权。然而,当银行贷款的物权人将财产抵押给其他法人(金融租赁公司和担保公司)时,一些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拒绝登记,这限制了物权人的融资活动。
“目前,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少,借贷成本高。此外,金融机构一般都很重要和轻,国有企业轻于私营企业。真正能为民营企业提供的融资渠道和解决方案很少,门槛高,程序复杂。尤其是以土地、产权等财产为抵押的贷款,面临多重政策约束,民营企业融资困难重重。”根据全国工商联两会期间提交的集团提案,2012年最新《贷款通则》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过于严格,而《物权法》、《担保法》等上位法并未限制抵押权人的范围。“从物尽其用和合理充分行使财产权的角度来看,上述《通则》和《意见》的有关规定是不合理的,应当修改。
为此,全国工商联建议:一是2012年最新贷款通则第四章第二十四条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第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抵押权人仅限于金融机构。 当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需要将产权抵押给租赁公司、担保公司等其他融资机构时,政府也应对其进行登记。
其次,简化房地产抵押登记程序。房地产抵押登记涉及土地管理和房地产管理两个部门,主要体现在依法处分抵押财产引起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进行抵押时,应协调土地部门的复杂程序。建议房管部门和土地抵押登记单位共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标题:全国工商联建议:修改企业抵押贷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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