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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农业基金名义发行的中信国源农业基金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中信国源一号”)实际投资造纸企业和假发上市公司,造成了巨大的当期损失。该产品最终被河南省农业发展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省农业发展基金”)股东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回购,但投资人姜先生5年仅收到25万元,资金300万元。
为此,9名投资者起诉中信信托,称其夸大项目投资价值,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未严格履行审慎投资义务,存在重大过错,直接导致投资者未能获得预期收益;未能如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投资情况,使投资者无法及时采取措施止损。九名投资者要求法院责令中信信托承担因违反信托合同规定的义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3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投资者的诉讼并立案。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春林在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时表示:“在这起诉讼中,外界可能会认为,投资者不愿承担应有的风险,要求信托公司坚持硬性赎回。不过,我认为,金融机构应该承担起尊重投资者权利的义务,并根据其专业能力妥善管理投资者的资产,而不是简单地进行硬性赎回。”
然而,很多业内人士认为投资是有风险的,尤其是门槛较高的信托投资,收益回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投资风险。投资者必须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流动性安排选择自己的产品,不能盲目追求高预期回报的金融投资产品。
记者采访了中信信托,但截至发稿时尚未收到回复。
农业信托不投资农业中信信托被指控未能履行其信托责任
中信国源第一信托计划成立于2010年1月15日,募集资金4亿元。其中,投资顾问河南农业发展基金认购了4000万份普通信托受益权。投资者认购3 . 6亿优先受益权,单个客户认购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不低于100万。信托计划主要投资于河南省非上市农业产业化及相关产业高成长性的优秀企业,方式为发放贷款和认股权证贷款、认购增资、接受股权,投资于河南省上市农业产业化及相关产业或与河南省相关的优秀企业,方式为发放贷款、认购目标企业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和目标企业股东通过协议转让的股份。信托期限为5年。
根据投资者姜先生提供的投资顾问报告,中信一号共投资5个项目,总投资3.559亿元。这五个项目分别是河南瑞贝卡(报价600439,询价)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贝卡”)、新乡新亚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纸业”)、河南茂庄绿色园区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茂庄”)、河南襄城天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科技”)。除河南茂庄和天安科技两个债权项目被安全撤回外,其余三个股权项目瑞贝卡、新亚纸业和河南茂庄均被“收回”
以丽贝卡项目为例,信托计划在2010年以每股12.2元的价格认购了800万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分红和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后,成本价降至每股9.84元。然而,2015年1月15日信托到期时,丽贝卡的收盘价仅为每股4.7元,目前仅为每股5.5元左右。
至于新雅纸业项目,信托计划在2010年12月完成投资,但该公司自2010年净利润9309万元以来持续亏损,2014年前9个月亏损8885万元。对于永昌天妃项目,信托计划投资的初衷是希望公司上市,但公司在2014年10月召开了股东大会,表示由于2014年经营业绩下滑,2014年暂不上报上市材料。
“截至信托计划到期日,三个股权投资项目均未能如期退出,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中信信托未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审慎投资义务,存在重大过错,直接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预期收益。”唐春林在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时表示,中信信托在投资过程中严重违反了合同规定的标准,将资金投向了非农产业。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丽贝卡是制造业,新亚纸业是造纸企业,两者都不是农业产业,也不是农业相关产业。同时,自从股权投资进入后,两家公司的经济效益持续下滑,其所谓的高增长无法体现。在投资企业持续亏损的情况下,它们没有及时退出,这说明它们在退出路径和保障措施上被不当处置。
同时,投资者也对中信一号的投资提出质疑。投资者姜表示,中信一号的资本规模为4亿元,但总投资仅为3.559亿元,其中4,410万元中信信托尚未披露,投资者不知道其投资方向。闲置资金是否用于投资银行存款、债券、货币资金、央行票据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金融产品,投资方向和规模不明确。
夸大项目的投资价值,误导投资者
除了信托计划制定后缺乏托管责任外,投资者还认为中信信托在推广过程中,通过高回报、稳定收益、政府担保等口号夸大了项目的投资价值,对不稳定因素和各种风险没有给出明确的提示或解释,导致投资者做出错误判断,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
投资者姜表示,中信信托的宣传材料称其为“国内首个投资农产品加工业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2%-23%”,显示出正常利润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3.72%的诱人前景。同时,被告宣传了自己、投资顾问、联合投资者和优先回购人的管理经验和雄厚实力,反复强调了河南大勇(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祁县永达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河南福仁堂药业有限公司、河南新郑澳兴实业有限公司四个种子项目的投资前景,但对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不确定因素含糊不清。此外,信托计划制定后,在推广期间公布的四个种子项目没有投资。
唐春林表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信托公司引入信托计划时,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会以任何方式流失,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保荐材料不得含有与信托文件不一致的内容,或者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信信托在宣传推广活动中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和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导致投资者决策失误,为投资者的损失奠定了基础。
有专家提醒投资者,签约前必须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风险警示及相关法律法规介绍,了解所投资理财产品的运作模式和风险点,根据自身实际进行评估,切实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后,他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协议。
投资者提到中信信托未能披露其义务
投资者还认为,中信信托未能履行其披露义务,这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采取措施止损。投资人姜表示,信托计划成立后,被告未能如实、准确、完整地向受益人披露投资情况,致使投资人无法通过申请撤销不当投资行为、提前赎回、转让受益权股份等方式及时减少损失。
深圳一名投资者表示,2010年通过一家股份制银行购买该产品后,他从未收到任何相关信息,更不清楚资金投资于何处,只知道信托产品经理在2013年左右前往深圳进行业绩解释。去年年底才得知,2014年12月3日,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河南农业发展投资基金提交了一份运营报告,称信托计划出现亏损。
唐春林表示,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及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然而,信托计划建立后,它开始一个接一个地投资。在每次投资后的临时披露文件中,中信信托从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被投资企业的信息。“河南省涉农企业”、“河南省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为本信托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等模糊表述,投资者根本无法获得投资方向、投资方式和退出机制的准确信息。
此外,根据信托合同的条款,“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发生可能对被投资企业和受益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临时事件,受托人应在获悉临时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作出临时披露。”但据调查,2013年7月13日,新亚纸业第一分公司仓库发生火灾,涉及两个仓库和一个生产车间,仓库内堆放了1万吨成品纸。2014年11月7日,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河南瑞贝卡发制品有限公司实施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发现,瑞贝卡2013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存在经营收入和经营成本金额披露不准确、货币资金项目期初金额披露不准确等问题。虽然上述事件可能对被投资企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可能对受益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但中信信托并未披露。
唐春林表示,由于中信信托没有充分披露投资项目的真实情况,在丽贝卡和新亚纸业亚洲投资不当后,投资者无法行使《信托法》规定的撤销权,从而错失了纠正投资不当、减少损失的机会。同时,中信信托在整个信托计划过程中以及回购申请前并未披露投资项目的损失和存在的风险,导致投资者低估了未能获得预期回报的情况,未能通过行使信托合同规定的受益权份额转让和申请赎回及时退出,从而失去了将资金投资于其他领域获得回报的机会。
然而,一些业内人士表示,投资者应不断提高知识,并定期积极关注他们投资的理财产品的最新运行情况。理财产品投资一旦存在风险,要及时与金融机构沟通,了解后续风险缓释计划,督促金融机构尽职尽责,尽可能避免或减少损失。
标题:9名投资者起诉中信信托未尽信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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