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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记者廖爱玲)昨天是3?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侵犯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正式实施。它规定,向他人披露、出售或非法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将受到惩罚。

电商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将受罚

同时规定“货物已拆封”不得作为电商拒绝退货的理由,故意拒绝或延迟退货的最高处罚为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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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消费者同意,不要向他们发送“广告”

在网上购物时,消费者经常需要向运营商提供手机号码和地址等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可能会被暴露。《处罚办法》指出,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向他人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那些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者当他们明确拒绝时,向他们发送商业信息的人将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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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保护局,这里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状况等。,它可以单独使用或与其他信息结合使用。识别消费者的信息。经营者必须明确说明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方法和范围,并征得消费者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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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行为被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退货

在网上购物中,当没有理由退货时,商家往往以“已开”为由拒绝执行,许多消费者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会遇到很大的障碍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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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明确规定,通过互联网、电视、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经营者应当承担无理由退货七天的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故拒绝。如果经营者“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请求之日起未能退货”,“以消费者已打开包装并检查货物状况良好为由拒绝退货”,“未经消费者确认,规定货物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和“消费者自收到退货之日起无理由退货”将被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工商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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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对于预付费消费,《办法》规定,如未达成退款协议,退款金额将按照对消费者有利的计算方法进行折算。如果经营者向消费者提出合理的退款要求,也是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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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承诺:不提前退货

新京报(记者廖爱玲)海淀工商分局和海淀消费者协会昨天表示,他们已经组织了国美在线、中关村在线等10家家电企业做出承诺,在消费者支付不适用的特殊商品无理由退货之前,电子商务必须得到消费者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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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商和消费者协会的倡议,电子商务企业应该承担无理由退货的义务。对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特殊商品,在消费者支付货款之前,电子商务公司必须与消费者确认,以确保消费者知道该商品是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特殊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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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电子商务企业应在平台中对自营部分与其他运营商进行显著区分和标记,以方便消费者自主选择,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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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工商分局表示,10家家电企业将在3月31日前完成购物流程、产品页面等相关平台的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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