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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报道]多少腐败官员应该被判处死刑?
刘铁男因受贿罪3558万元,判处无期徒刑;文因受贿罪2000万元,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陈同海因受贿罪1.9亿元,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周永康和徐才厚将如何被判刑?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国方董先平|北京报道
在2014年的最后一个月,受到媒体广泛关注的三名腐败官员等待着他们的判决。
12月9日,被媒体称为广州最大贪官的广州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经理张新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法院发现其贪污金额超过2.84亿元;受贿金额高达6130万元和4259万港元。
12月10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原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刘铁男无期徒刑。法院认定受贿金额为3558万元。
12月24日,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周建华被二审判处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死缓的周建华被减为无期徒刑。二审法院认定,他收受贿赂10,063,114元人民币、12,000美元、150,000港元、三根金条(每根重50克)和价值235,800元人民币的财物。受贿金额比一审减少17万元。
不同的判断不仅引起公众的关注。
2014年12月25日,原昆明铁路局局长温,因受贿2000多万元,一审被判处死缓,二审开庭。温梁青在法庭上问:那些受贿超过3000万元的人被判无期徒刑。为什么我被判死刑?
那么问题是,一个官员应该被判多少死刑?法官如何把握量刑尺度?除了腐败的程度之外,还有什么影响判刑?
腐败程度是量刑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在给出答案之前,让我们先来普及一下我国的死刑制度和对腐败犯罪的刑罚规定。
死刑分为立即执行和暂停执行两年。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是中国的独创。如果两年内没有新的犯罪,将自动转为无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贪污贿赂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没收财产。
现行刑法对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主要取决于涉案金额。如果我们简单地按照这个标准,即10万元以上,上述四个人所涉及的金额,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话,已经达到了被判处死刑的标准。显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17年前制定的贪污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已经不适用于今天,贪官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数千万甚至上亿元。
2014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具体数额规定,并以弹性间隔取代了现行的以固定数额为基础的贪污罪定罪量刑标准。草案原则上规定了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三种情形,并相应规定了三种处罚。如果数额巨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则保留并适用死刑。
《鲁尚书的惩罚》规定,世界上的惩罚是轻的、重的,但不是统一的,而是重要的。总的观点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惩罚的严厉程度是不同的。这种刑罚思想和制度受到历代统治者和思想家的广泛重视。
这一思想体现在对腐败的犯罪和惩罚上。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相同数量的腐败往往对应不同的处罚。
2010年前:贪财600多万元,被判处死缓
2013年后:贪欲超过1000万元,许多人被判无罪
虽然腐败的数量不是唯一要考虑的因素,但它必须是量刑时要考虑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发现,2010年之前,相当数量的省部级官员被判处死刑,腐败金额超过600万元。例如,2007年,安徽省CPPCC前副主席王昭耀因受贿704万元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2008年,前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因受贿逾696万元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2009年,原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米被判处死刑,缓期2010年执行。大多数被判死刑的官员都收受了1000多万元的贿赂。例如,2011年,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宋勇因受贿1022万元被判处死刑。2012年,原江西省政协副主席宋晨光受贿1263万元。被判死缓
2013年是一个转折点。
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原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今年宣布了这一判决。薄熙来单独和与他的妻子和儿子一起共受贿2179万元,并被判处无期徒刑。然而,他没有放弃自己,认罪和立功等。一些评论人士认为,在中国谨慎使用死刑的原则下,法庭判处薄熙来无期徒刑的国际影响可能比判处他死缓更大。
同年,原山东省副省长受贿1223万元,原吉林省常务副省长田受贿1919万元,也被判处无期徒刑。
后来,2014年7月,原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王因收受贿赂1073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2014年10月,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CPPCC因受贿109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与之前因收受约1000万英镑贿赂而被判死缓的官员相比,2013年后对这些腐败官员的处罚显然要轻得多。与从轻处罚的总体趋势相一致,对贪官的处罚也体现了从轻处罚的趋势。
让我们来看看对周建华案的修改。二审法院认为,周建华在审判期间认罪态度恶劣,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周建华受贿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在审查期间,他主动解释了该组织没有掌握傅等人受贿总额900多万元的事实;这个案子的大部分钱都被追回来了;同时,一些犯罪的数额已经减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周建华罪行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死刑和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是有偏见的。
二审法院的判决基本符合2013年后腐败金额超过1000万元相当于无期徒刑的趋势。至于一审法院缓期执行的死刑,周建华本人怀疑是因为举报苏蓉而遭到报复。
另一方面,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是当前死刑改革的方向,特别强调严格限制和减少对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当然,这包括严格限制和减少对犯有非暴力罪行的腐败官员适用死刑。
如果腐败金额超过1亿元,那它肯定会死?
2000年后,仅5名高级官员被立即判处死刑:原江西省副省长、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程、原安徽省副省长、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因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被判处死刑;河南省前副省长陆德斌因买春谋杀妻子的暴力犯罪被执行死刑。
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认为,当前的大趋势是,如果没有直接危及人民群众重大人身安全的凶杀案,如果腐败不涉及医疗卫生等重大民生工程,就不会被判处死刑,而是立即执行。
然而,腐败程度远远超过社会容忍限度的腐败官员也被判处死刑。
2008年,苏州市前副市长姜人杰受贿1.0857亿元,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2009年,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前总经理、董事长李培英因受贿罪和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其中受贿罪2661万元,贪污罪8250万元。这两项罪行都受到了惩罚,并执行了死刑;2011年,杭州市前副市长许迈永受贿1.45亿元,贪污5300多万元,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2011年7月19日上午,姜人杰和许迈永同时被处决。当时,这一信号也被许多人理解为1亿多元腐败的死亡。
当然,也有例外。2009年,中石化前董事长陈同海收受贿赂,总额超过1.9573亿元,最终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法院认为,由于他已经自首,认罪悔罪,并报告了其他人的犯罪线索,他被从轻判处死缓。
从轻处罚的考虑因素:坦白、自白、悔过、自首、立功等。
当然,你是想被判死刑,是想被判无期徒刑还是有期徒刑,不仅仅取决于贿赂的数额。
与此同时,《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规定,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心悔过、积极提取赃物、避免或减少损害结果的人,可以从宽处理。这意味着司法部门在腐败犯罪的定罪和判刑方面拥有更大的酌处权。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受贿数额并不是决定受贿情节是否特别严重的唯一因素。由于此类犯罪的情节差异很大,单纯考虑数额很难充分反映具体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自首、立功、认罪、悔罪、主动返还赃物等情形也成为决定受贿罪是否特别严重、是否适用死刑以及是否必须立即执行的重要因素。
不难理解为什么王(受贿1073万元)和李大丘(受贿1095万元)同时被撤职查办,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另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从两人的判断来看,两人都有很好的认罪态度,都有认罪情节,都非常积极的归还赃物。唯一不同的是,李大秋有额外的立功表现,经举报他人犯罪线索查证属实,被认定为立功表现。
无论是自首还是立功,都是法院量刑时应当考虑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从《中国经济周刊》梳理的贪官死缓案件来看,认罪、认罪、悔罪、自首、立功等处罚的宽大,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
因此,为了得到从轻处罚,一些官员摔下马也很辛苦。
最典型的例子是刘铁男。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刘铁男并不反对检方的指控,并多次强调我是自愿认罪的。庭审中,刘铁男指出,纪委立案审查时,为了赎罪立功,他根据自己的研究成果,撰写了《关于如何反腐败的建议》。主要内容是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审批权应该大量下放给市场,从而从源头上解决一些政府不应该管理的事情。在最后的自卫会议上,他痛苦地忏悔。
本院在判决中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认可了刘铁男的立功表现。刘铁男受贿罪3558万元,以坦白、自白、悔过、主动退赃相结合,判处无期徒刑。几乎所有其他受贿超过3000万元的官员都被判死缓。
不难回答原昆明铁路局局长温的问题:与刘铁男受贿3000多万元类似,他的良好态度和积极的立功表现使他没有被判刑;没有任何宽大处理,他因贪污2000多万元被判死刑缓期执行也就不足为奇了。
坦白、坦白、悔过和主动退赃是从宽处理的基本态度,许多官员都能做到,但要争取立功却不容易。
在过去的案例中,官员们的立功表现主要是揭露他人的罪行,如李大秋。最典型的例子是原重庆市副市长、原公安局局长王立军,他揭发了别人的重大犯罪线索,立下了很大的功勋,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如中国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原省长李家庭、原辽宁省人大副主任宋勇等,都在举报他人违法违纪线索方面有立功表现。
相反,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因顽固抵抗、不悔改和阻挠司法调查被判处死刑。
周永康和徐才厚将如何被判刑?
收受巨额贿赂的周永康和收受巨额贿赂的徐才厚会被判处死刑吗?
根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周永康利用职务便利为许多人谋取非法利益,并直接或通过其家人收受巨额贿赂;滥用职权帮助亲友从事经营活动获取巨额利润,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则,本人和亲属收受他人大量财物的;与许多女人通奸,买卖权力和金钱。调查中还发现了周永康涉嫌犯罪的其他线索。周永康的行为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了巨大损失,影响极其恶劣。
贪污罪的死刑和死缓一般只适用于数额特别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据有关专家分析,目前,周永康涉嫌的其他犯罪线索尚不清楚,但只是利用职务之便为许多人谋取非法利益,直接或通过家人收受巨额贿赂,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了巨大损失,影响极其恶劣。如果他收受的巨额贿赂数额特别大,情节特别严重,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或缓刑。
2014年10月,军事检察院负责人就徐才厚涉嫌受贿罪回答了记者提问。徐才厚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提升自己的职位,并直接通过家人收受贿赂。数量非常大;他和家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贿赂,数额极其巨大。
官方新闻没有透露具体涉及的金额,但这个金额在草案中是非常大的两倍。从目前的腐败案件来看,涉案金额巨大的官员至少被判处无期徒刑。
当然,腐败的程度不是判刑的唯一考虑因素。据军事检察院负责人介绍,许对受贿罪供认不讳。也就是说,徐才厚在调查阶段已经认罪。至于徐才厚是否有坦白从宽、自首从宽、积极退赃立功等情节,或者反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徐才厚的处罚。
标题:【特别报道】贪官贪多少该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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