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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污染治理模式改革创新,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

第三方治污 民间资本有话说

根据《意见》,到2020年,环境公共设施、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的第三方治理将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的效率和专业化水平将显著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将进一步激发。环境公共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完成,高效、优质、可持续的市场化环境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基本形成;第三方治理的形式和模式趋于成熟,涌现出一批技术能力强、经营管理水平高、综合信用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环境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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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专家在接受《中国商业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第三方治理模式将为国家层面的环境污染治理搭建一个平台,这将激发民间资本进入环境保护领域的积极性,降低污染治理成本,促进环保产业快速发展。与此同时,相关专家也表示,第三方治理的实施细则需要进一步明确,要想真正实施,还有许多问题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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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日益成熟

已公布的意见于2014年9月获得批准。事实上,早在此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就明确表示,要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节能环保产业,将其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还要求建立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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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70年代环境保护开始到90年代初,中国工业污染防治一直走“谁污染,谁治理”的道路。直到1993年第二次全国工业污染防治会议提出“三个转变”战略,工业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机会才逐渐出现。21世纪,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实施促进了环境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培育了一大批大型环保企业。他们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业务范围逐步扩展到工业污染控制领域,工业污染第三方处理的条件日益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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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联环保商会秘书长罗建华认为,第三方治理有两个突破:一是大型工业企业,最典型的应用行业是电厂脱硫特许经营。2005年,在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下,火电厂将脱硫电价等相关优惠政策形成的收益权以合同形式移交给专业环保服务公司,由其承担脱硫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完成相应的脱硫任务。第二,工业集中区,如工业园区,工业开发区,废水和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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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资源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肖恩在接受《中国商业时报》采访时表示,第三方污染控制和ppp模式将有助于引入社会资本和专业环保力量,缓解业主的财务压力,为寻求中长期稳定回报的投资者创造发展空间,最终形成有利于政府监管、降低排污企业成本、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双赢局面。在欧美,环保产业市场已经成熟,第三方污染控制一直是主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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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治理有很多优势

关于第三方治理的好处,肖恩进一步告诉记者,引入第三方实体可以鼓励私人和社会资本更多地投资于环境保护领域。另一方面,环境服务公司将在污染控制效率方面展开竞争,从而实现社会污染控制的整体技术进步,降低污染控制成本,提高污染控制效率。此外,环境服务公司还可以对排污企业进行监管,因为其超标排放也会损害服务公司的利益,这可以突破“政企”单向监管的某些弱点,为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提供更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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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建华认为,企业环境污染的第三方治理也有利于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环境服务公司在工业污染控制领域开拓新的市场,提供新的服务领域,从简单的设备制造和工程建设扩展到投资和运营服务,为自身的成长提供新的动力,进而推动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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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副司长许指出,建立一个平台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提升到国家政策层面是非常必要的。这些措施包括增加财政和税收支持,研究和明确税收优惠政策。推进节能环保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推进能效贷款、碳金融产品、节能减排收益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支持合格第三方管理公司上市融资、发行公司债券和中期票据。这将刺激私人资本更积极地进入环保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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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障碍

业内普遍认为,虽然模型是理想的,但要真正“落地”,仍有许多问题值得关注。“过去,环保企业在开展市政业务时,利用土地和工厂作为抵押向银行放贷。现在他们正在为工业企业做污染控制。工业企业的土地不能抵押,融资有些困难。”肖恩建议,在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这一领域时,应该在税收优惠、信贷支持、人才引进和拓宽融资渠道等方面给予支持。此外,确保环保企业的治理水平,提高第三方企业的准入标准也是本课题的应有之义。有必要选择具有一定实力和固定、大型、专业技术队伍的第三方来控制环境污染,并考察其是否掌握了环保设备的关键工艺和核心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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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建华还认为,第三方治理在税收和融资方面仍存在一些障碍。例如,如果一家污水处理企业自行解决污染控制问题,其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成本可以不纳税地计入企业的生产成本。一旦委托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投资建设或经营管理,环境服务公司将不得不为排污企业向环境服务公司支付的污染控制服务费缴纳各种税费。总的来说,这无疑增加了整个社会的污染控制成本。尤其是发电企业的脱硫项目由第三方(即特许经营者)管理后,还涉及到双重征税问题,即电网企业向电厂支付1.5美分/kWh的电价时必须一次性缴税,电厂向脱硫企业支付电价时必须再次缴税。双重征税增加了脱硫成本,不利于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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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融资方面,在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实际运行中,如果环境服务公司负责治理设施的投资和建设,就会涉及到项目融资问题。由于治理设施附属于工业企业的主要设施,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也属于工业企业,环境服务公司作为第三方不能将设施和土地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同时,不清楚工业项目是否可以利用企业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中的收费权作为抵押获得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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