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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王峰在北京报道,2013年10月,“2000万房屋开盘信息”在网上泄露后,只有一人“更真实”。
上海人王金龙下载了网上流传的文件包,发现里面全是他的名字、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和上班时间。
2013年底,王金龙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起诉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庭酒店)。他认为,泄露的信息源于他2012年底在广州和深圳的两家汉庭酒店的入住。
王金龙向法院提起了八项诉讼,包括要求汉庭酒店删除其自身和合作伙伴服务器上的开放信息,删除主要搜索引擎中“2000万条开放信息”的链接,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2014年9月,法院裁定王金龙败诉。“原告只知道互联网上有大量信息,但我不知道是谁明确泄露了这些信息。”上海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专业委员会主任、介入此案的律师尚建刚告诉记者。
举证困难是信息披露维护者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侵权诉讼要求原告证明因果关系,这更难."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的研究员朱伟告诉记者。
此外,维权成本高、精神损害赔偿不成比例也导致维权者缺乏动力,甚至专家认为“民事诉讼不是维权的有效途径”。
泄密者的唯一性
王金龙在哪里输了?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判断,2012年12月3日,王金龙在广州汉庭酒店住宿登记表上注明的到达时间是2012年12月3日12: 16。12月5日,王金龙入住深圳另一家汉庭酒店,登记表上的到达时间为2012年12月5日14: 22。
法院认为,将互联网上流传的“2000万入住信息”中的信息与酒店管理系统和个人会员管理系统进行对比,可以发现两者涉及的王金龙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和生日信息是一致的,但地址、手机号码尤其是入住时间不一致。
网上泄露信息的开放时间为2012年12月6日02: 18: 45,与上述汉庭酒店保存的王金龙到达时间不符。
王金龙认为,这一信息属于汉庭酒店的控制范围,可能会发生变化,但法院认为,这一“投机性辩护”没有证据支持。
因此,浦东新区法院认为,王金龙泄露信息的传播渠道并不单一和独特,很难仅凭部分信息的一致性来判断网上流传的信息是汉庭酒店保留的信息。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初步证据,即他是通过汉庭酒店的官方预订系统入住的,没有其他渠道披露他的信息,但他没有意识到申请,因为与酒店提供的入住时间不完全一致。”尚建刚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在个人信息保护诉讼中,不仅王金龙败诉。2014年2月3日,天津市民刘敏(化名)于2月28日购买了一张天津航空空公司的天津至Xi的机票。
然而,2月27日,刘敏收到了一条取消航班的短信。拨打短信中的咨询电话后,刘敏觉得询问自己的账号有问题。经过核实,航班没有取消。
之后,刘敏向天津市东丽区法院起诉了天津航空空公司和淘宝公司,称只有两名被告知道他们的私人信息,几乎使自己受到欺诈。要求对方道歉并赔偿2.9元。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判决显示,一审法院不支持刘敏的请求。原因是刘敏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两名被告泄露了他们的个人信息,而且这两名被告并不是唯一接触过刘敏个人信息的调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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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还认为,发送航班取消短信的人可能涉嫌欺诈,在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之前,法院无法确定两名被告是否泄露了刘敏的个人信息。
2014年9月,深圳市民孟超(化名)在对深圳市民的行政诉讼中败诉。
原因是,2012年3月,孟超向深交所110举报称,他接到一个假装是燃气公司销售燃气报警器的欺诈电话,并找到了对方的地址。接到报警后,110报警服务台将报警分配给西乡派出所。
二审判决显示,警方到达现场后没有发现异常情况,然后将警方信息反馈到110报警平台。
但半个月后,超过20人阻止孟超进入公司,“恐吓和恐吓原告。”随后,孟超与对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并以6000元的价格将其转让给对方,以“补偿对方因其报警而造成的损失”。
根据二审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孟超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深圳公众泄露了其信息,而深圳公众提交的《110接警登记表》和《出警证》等证据材料相互印证,证明深圳公众110报警服务台接受了江涛的报警,并按照工作规则进行了处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在隐私权保护案件中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所以仍然采用“谁主张举证”的制度,法院也没有明确规定原告的证据应当达到什么样的证明水平。”上海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专业委员会主任尚建刚告诉记者。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考虑颠倒举证责任吗?被告需要证明原告的个人信息没有泄露。如果不能证明,那么它将负责任。”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的研究员朱伟告诉记者。
维护权利的成本和收益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维权的效果有限."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吕告诉记者。
2009年,他参与了对四个城市的调查。调查发现,只有约4%的被调查者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受到犯罪分子的侵害,他们提出了投诉或提起了诉讼。
在这些人当中,只有8.1%的人得到了救济或实现了他们的目标,而其他人要么因为处理个人信息的机构的推诿和搪塞而去世,要么因为他们认为无法通过投诉或诉讼获得救济而半途而废。
李美佳是四川省乐山市的一名小学生,她在2013年起诉了中国电信乐山分公司。原因是他购买了电信手机卡后,收到了电信发来的28条商业短信,李美佳认为这些短信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财产权和健康权。
2014年6月,该案最终在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侵犯隐私权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即法院认为电信公司侵犯了李美佳的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活动自由权和私人领域不可侵犯权。
此案的“妙处”在于,李美佳不仅要求电信公司消除影响、道歉并停止侵权,还要求其赔偿1美分。
这1分钱是“一分为二”:0.5是对侵犯财产权的赔偿,0.5是对精神损害的赔偿。由于一审法院不支持其财产权受到侵犯的主张,李美佳上诉后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0.5分。然而,两次审判的法庭都只裁定电信公司应该停止向他们发送商业广告的短信。
蒋娟(化名)也面临着赔偿问题。2006年,她在北京肛肠医院接受治疗,但在2012年,她发现一些包含她的一些病历的光盘在网上出售。结案并删除相关信息后,姜娟开始与医院协商赔偿事宜。
蒋娟要求医院赔偿她10万元的精神损失,以弥补她在哺乳期突然断奶、失眠、记忆力减退和脾气不好的损失。然而,医院认为她应该只承担部分责任,并提供了1万元的赔偿。
在诉诸法院后,2014年9月,终审法院裁定北京肛肠医院应赔偿姜娟12,000元,姜娟应承担二审800元诉讼费。
“在这种诉讼中,许多人认为打赢一场官司不一定会赔钱。”尚建刚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原告是个人,被告是企业,甚至是一些大企业。双方的诉讼能力不平等,甚至原告都请不起律师,导致大多数诉讼是公益诉讼。”汤建刚说道。
“如果一条信息被泄露,很难估计对泄露者的影响,导致赔偿标准的不确定性。”卢对说道。
卢认为,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仍然需要加强执法,而行政机关有能力取得一些证据。如果一些企业披露个人信息,即使不构成犯罪,也应处以重罚。”。
标题:艰难维权:五起个人信息泄露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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