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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监局案”中行贿的高培学院一审被判30万元。起诉方认为判决太轻,不能提出抗议
2013年,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连续多年非法收受高培学院600多万元回扣,为高培学院谋取利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这起案件中,包括原市安监局局长陈建国在内的许多行贿者受到法律制裁,高培学院法人代表方瑞兰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那么,高培学院的行贿单位收到了什么样的裁决?
昨日,记者获悉,2014年5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高培学院犯单位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共罚款30万元。一审宣判后,东莞市第一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过轻,提出了抗诉。日前,经过对该案的二审,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学校犯单位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共罚款205万元。
案例分析学校给了安监局600多万元的回扣
经审理,法院认定,从2005年底起,不具备相应培训资格的东莞高培继续教育学校(以下简称“高培学院”)被指定为指定培训机构之一,由乡镇安监局组织的学生被安排到该学校就读,而高培学院则按照每名学员15元至200元不等的标准向市安监局支付了回扣。
从2005年底到2010年底,高培学院给市安监局的回扣超过600万元,主要用于安监局的日常接待和节日慰问。
2012年1月底,高培学院法人方瑞兰为陈建国申请加入东莞厚街海逸高尔夫俱乐部,以获得时任安监局局长陈建国的继续关照。同年7月5日,方瑞兰被立案调查。陈建国得知此事后,于同年7月16日通过妻子陈某健将42万元现金返还给了丈夫陆谋明。
原公诉机关抗议该判决太轻
2014年5月26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高培学院犯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分别判处罚金25万元、5万元,并结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30万元。
宣判后,高培学院没有上诉,但东莞市第一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议,称高培学院的非法所得是通过贿赂获得的,非法所得数额巨大,原审判决过轻。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同意东莞市第一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认为参照一般经济犯罪标准,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更为适当。在这种情况下,高培学院单位受贿罪数额极大,单位受贿罪数额巨大,违法所得巨大,社会危害严重。此外,减刑情节不能确定,原审判决过轻,应予纠正。
高培学院对一审判决无异议,但其辩护人指出,高培学院的资格与其犯罪行为不一定相关,不能认定高培通过贿赂获得了指定的培训资格;同时,高培学院按照规定进行人员培训、收费和支付培训费用,没有巨额收入。这种行为的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较小;另外,高培学院是一所公益性学校,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原有的处罚无法承担,不应加重处罚。
应对贿赂的不当收益
在判决中,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对原审判中抗诉机关和被告单位的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作出了回应。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高培学院以“实际操作费”的名义向市安监局发放福利,高培学院接收市安监局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学生。正是因为高培学院的受贿案,市安监局获得了涉案学员在培训业务上的安排,从而排除了其他市场经营者的竞争,大大增加了高培学院在安全生产培训方面的市场份额和收入,这些都是通过行贿获得的不正当利益。
此外,法院回应称,高培学院的贿赂行为一直持续到2012年该案件发生。扣除本案认定的犯罪金额,即市安监局收取的600多万元回扣后,高培学院仍依赖市安监局提供的学生从2011年到本案获得不正当收入。
对于二审被告提交的关于高培学院亏损经营的证据,法院认为部分材料未能充分反映高培学院的资产状况,法院不予受理。
被定罪的人因“贿赂单位”被判处205万英镑的罚款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根据有关规定,本案量刑的基准依据应为犯罪情节,即犯罪情节、犯罪数额、赃物返还情况等。支付罚款的能力也应反映在罚款中。
根据法院意见,结合本案事实,高培学院在单位行贿犯罪中,行贿6年,犯罪金额超过600万元。事件发生后,违法所得未退还,且情节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贿赂部分,原审判决高培学院罚款25万元,太轻。
在单位受贿罪中,高培学院返还全部贿赂款40.8万元,涉案人员陈建国也因相应的贿赂行为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7万元。结合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悔改表现及对涉案人员的处罚,原审判决判处高培学院罚款5万元,法院认为量刑适当。
最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高培学院向该单位行贿,并处以200万元罚款;他因受贿被判处5万元罚款,并因数罪受到处罚。他决定执行205万元的罚款。
标题:二审后学校行贿被处罚金20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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