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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月22日电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和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省级人民政府在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等方面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权责,对建立和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进行了全面部署。

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意见》指出,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随着国内粮食生产“连续11次增长”,一些地方出现了放松粮食生产、忽视粮食流通、过度依赖中央政府等现象。有必要进一步强化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为了加快国家粮食安全体系建设,确保粮食基本自给和口粮绝对安全,牢牢把握自己手中的饭碗,有必要建立和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

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障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粮食安全作为保障民生的基本任务,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在我国资源环境日益紧张、粮食供需长期处于紧张平衡、国内粮食生产成本快速上升、粮食价格普遍高于国际市场的情况下。

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意见》强调,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承担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要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一是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牢牢把握耕地红线,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管理体系,增强粮食持续生产能力。二是落实和完善粮食支持政策,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收入,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三是实施和管理地方储备粮,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使用高效。四是实施粮食仓储供应保障工程,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积极发展粮食物流网络,加强粮食产销合作,提升粮食流通能力。第五,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培育和发展新的粮食流通主体,促进粮食产业升级,发挥加工转化对粮食供求的调节作用,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六是完善区域粮食市场监管机制,完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加强粮食监测预警,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第七,完善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加强源头控制,落实监管责任。第八,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大力推进节粮减量化,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意见》明确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农业、粮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各级政府应继续支持保障粮食安全的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努力制定监督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监管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标题: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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