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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晚,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了《机关领导干部管理暂行规定》。公共机构的领导人应该选择什么样的人,如何选择他们,他们的任期应该有多长,如何评估他们,以及如何监督他们...这项新规定“回答”了一系列社会关注的问题。

中央为事业单位领导立新规 去行政化、官僚化

专家分析,包括“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强化聘任制,强化考核监督机制等。新条例中的许多措施指出了公共机构的行政和官僚主义的缺点,旨在通过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公共机构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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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什么样的人?

新规定:行业声誉好,人民威望高...

解说:鉴于公共机构腐败和作风不正的混乱局面,

第二条规定了新规定的适用范围,即省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机构和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CPPCC、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以上群众团体所属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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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朱对记者说:“目前,中国有100多万事业单位,编辑队伍有3000多万人。由于规模巨大,为公共机构领导人的选择设定一个基准非常重要。中央政府的这项新规定主要是针对省级以上党政部门所属的机构,因为这些部门领导人的选拔更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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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机构中,什么样的人应该被选为领导人是新规定重点“回答”的第一个问题。Zhongxin.com的记者注意到,新规定讨论了这一特殊章节,重点是公共机构领导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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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领导者除了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外,还应具备“行业内良好的声誉”和“群众的高威望”的基本条件。首席领导要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团队、领导团队,有良好的民主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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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细化了公共机构领导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如“一般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等。,并在一些情况下规定了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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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还要求公共机构领导岗位的候选人“全面考察自身的德、能、勤、绩、廉”,全面分析对候选人的考察和评价,对候选人的一贯表现以及人和岗位的适宜性进行全面的历史和辩证的评价,既强调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又更加注重政治素质和道德操守,避免简单地以票或分的方式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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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党政机关相比,事业单位领导更需要敬业精神。但是,领导人的选拔和任命应该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在朱看来,这一新规定强调的是事业单位领导人的“道德”,要求的是守法、廉洁和群众的崇高威望。它还针对近年来公共机构中的腐败和不当作风等混乱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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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

新规定:逐步加大聘任制的实施力度

解释:消除公共机构的行政和官僚色彩

至于如何选拔和任命公共机构的领导人,中央政府的这一新规定也将在专门的一章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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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对于备受外界关注的选拔方式,这一规定是明确的:“可以通过组织选拔、竞争(聘用)、公开选拔(聘用)等方式进行。或者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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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要求公共机构的领导人应由政府任命,选拔制度、任命制度和任命制度应根据不同情况实施。对于行政领导人,逐步增加实行聘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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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认为,新《条例》对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选拔提出了许多具体要求,特别是对任用制度、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方面的要求,旨在通过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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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公共机构的管理带有浓厚的行政化和官僚化色彩,公共机构的领导人都与行政级别挂钩。有些人将公共机构的领导职位视为官方职位。”朱说,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促进事业单位的竞争(就业),加大聘任制的执行力度,把领导职务与个人业绩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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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多长?

新规定:在同一岗位上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十年

解读:剑指的是公共机构的“学校”和“圈子”文化

中央政府的这一新规定在第四章中是清楚的。"公共机构的领导应该普遍实行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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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规定如下:每届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同一岗位连续服务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的特殊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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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xin.com记者注意到,新规定在第八章“退出”中指出,在一些情况下,公共机构的领导人应该被解雇,包括“达到就业或退休的年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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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中国对党政机关领导人的任期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对事业单位领导人的任期要求比较模糊。”朱对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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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在分析新规定中这一条款的必要性时指出,目前一些事业单位特别是一些高校和科研院所的领导普遍存在长期聘用、干部交流缺乏、晋升渠道僵化的现象,导致一些事业单位官僚主义严重,进一步加剧了事业单位的行政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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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说,此外,公共机构的领导人很容易在公共机构中形成“宗派”和“圈子”文化,而在人事的选拔和任用上,很容易导致结党营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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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估?

新规定: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解读:注重实施,扩大员工评价的权重

在第五章中,新规定对考核进行了重点阐述,指出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评以任期目标为基础,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绩效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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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领导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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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要求积极推进分类评估,注重改进评估方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据介绍,考核结果是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培训、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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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第八章中,新规定进一步明确,如果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如果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一般应将其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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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公共机构内部也有相关评估,但其中一些评估通过了游戏,评估结果毫无用处。这些现象很普遍。”在朱看来,新规定对考试不及格的辞退规定是明确而严格的。然而,考试规则的效果取决于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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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说,这项规定中的考核要求能否真正在事业单位中生效,取决于考核的科学性和客观性。“评估不能导致拥有最终发言权,员工评估的权重应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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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监督?

新规定:选拔和就业,收入分配,诚实和自律都包括在内

解释:进一步明确公共机构领导的具体标准

在今年5月28日开始实施的这项规定中,对公共机构领导人的监督和约束也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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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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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的主要内容是: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依法行政,实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建设道德,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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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强调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综合运用检查评估、述职、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电、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述职、经济责任审计、责任追究和回避等“一报两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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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相比,对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一直缺乏明确、细致的规章制度,监督机制也比较松散。”朱说,这项新规定中有关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监督和约束的规定是近年来比较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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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朱看来,包括选拔任用、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个人事务报告等。这些监督事项实际上进一步确定了挑选和评估公共机构领导人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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