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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7日在出席上海代表团讨论时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表示,《商业银行法》的修改是一项系统工程。目前,银监会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适应新形势,积极推进《商业银行法》的修订。
此前,银监会高管多次表示有必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例如,2014年11月,时任银监会副主席的严庆民两次出席论坛时,他提到商业银行法需要根据新形势及时修订。
在2014年11月13日召开的学习领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会议上,尚福林还强调要完善法制,加强依法监管,营造良好的金融法制环境。积极完善金融法制,加强银行业立法的统筹规划,重点修改《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法》
7日,尚福林在回答《上海证券报》记者提问时表示,《商业银行法》在促进商业银行稳健发展、促进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防范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世界金融危机爆发后,整个银行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对银行服务的要求也多了起来,防范风险与以往有很多不同之处。
然而,尚福林没有透露修正案的内容。目前,市场上讨论的修正案很多。《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75%。这一监管指标被认为有可能被修订为监测指标。此外,许多银行家还提议对《商业银行法》第43条进行修订。
去年年底,邮政储蓄银行副行长、董事会秘书徐薛明在公开场合表示,他希望在修订《商业银行法》时,不仅要修订贷存比等监管指标,还要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允许商业银行跨境经营,为空银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留有空间,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
该提案参考了《商业银行法》第43条。根据现行《商业银行法》第43条,商业银行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业银行法》进行了修改,主要体现在第43条,即在保持原有表述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条外部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为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预留了渠道,但相关规定仍主要受到限制。
由于空的数量有限,商业银行一体化经营的进展仍然被认为是缓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永隆银行董事长、招商银行前行长马魏华(600036)再次提出修改《商业银行法》,支持商业银行开展综合经营。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面临新的挑战:一是金融脱媒进一步加剧,使得银行净利息收入比重持续下降;二是利率市场化接近完成,空银行利差进一步收窄。第三,互联网金融遍地开花,跨境渗透加剧了竞争;第四,在民营银行的“玻璃门”打开后,它们将在转型重点的轻资产业务领域与商业银行展开竞争。
马魏华认为,国内金融生态的变化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很大,这实质上意味着商业银行过去从单一信贷业务和法律利差中获利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其面临的外部环境具有更高的不确定性。所有这些都迫使商业银行转变业务、模式和流程。因此,商业银行实施一体化管理并向其他领域拓展是必然选择。
标题:尚福林:正调查研究推进商业银行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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