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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下午,国土资源部部长蒋大明在人民大会堂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房地产统一登记工作进展顺利。同时,他对不动产产权证上的“使用期限”等热点问题作出了回应。

姜大明回应不动产登记“使用期限”

自3月1日起,《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中国进入了房地产统一登记的时代。在中国,房地产的类型包括土地、海域、房屋、森林等。在分散登记时期,基本上每种类型的房地产都有自己的登记制度和证书样式,导致证书种类繁多,既不经济也不方便。统一登记后,必须将原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内容合并成一份证书。

姜大明回应不动产登记“使用期限”

蒋大明8日告诉记者,房地产统一登记是一件新鲜事,欢迎大家提出建议和批评,以便改进工作,及时澄清误解。他说,房地产登记是为了统一其他登记,并有权利的类别,包括房屋所有权,城市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权必须有一定的时间。“这里要做一个声明,不是说你的所有权有期限,而是土地使用权有期限。请注意,这里将保护您的房地产权利,并使您的交易更加透明。”

姜大明回应不动产登记“使用期限”

为什么不动产产权证上有使用条款?国土资源部之前已经做出了解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1990年颁布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确立了以出让、转让、抵押等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制度。,而土地使用权为不同的用途设定了一定的使用期限。土地使用年限是土地使用权的重要内容,不动产产权证应记载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

姜大明回应不动产登记“使用期限”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规定,证书中的“使用期限”是指国有建设用地、海域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期限,而不是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不存在使用期限问题。

姜大明回应不动产登记“使用期限”

同时,在证书上设置“使用期限”,可以使权利人清楚地了解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的起止日期,便于保证转让、抵押等交易的安全性;它还可以方便权利人在权利到期时及时申请续期,保护合法权利。

姜大明回应不动产登记“使用期限”

根据《物权法》,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将自动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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