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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网站7日公布,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金融机构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按90%计入总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为种植业和养殖业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取得的保费收入的90%应当计入总收入。

两部门发文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政策

全文如下:

关于继续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02号

1.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两部门发文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政策

二、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向农民发放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总收入。

两部门发文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政策

三.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为种植业和养殖业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获得的保费收入的90%计入总收入。

两部门发文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政策

四、本通知所称农民,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含城关镇)行政区域内的农户,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户和户口不在当地且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户、国有农场工人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乡(不含城关镇)行政区域内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内的国有经济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当地户口的家庭,外出谋生一年以上,不管他们是否保留承包的农田,都不是农民。以家庭为统计单位,农民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和管理,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和管理。对农户贷款的判断应以发放贷款时贷款的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基础。

两部门发文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政策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以下的单笔贷款。

本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保费后的余额。

五、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标题:两部门发文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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