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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
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用支出税前扣除相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支出税前扣除的事项公告如下。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及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公司产生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的支出,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以下的部分,允许扣除。 超额部分允许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于签订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分配协议(以下简称分配协议)的相关公司,一方发生的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不超过的比例下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支出可以由本公司扣除,其 另一方面,计算本公司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支出公司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以不像上述那样计算本公司收集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
三、烟草公司烟草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支出,均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十一月二十七日
原标题:“两部门发言文确定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支出税前扣除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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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热门:两部门发文确定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一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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