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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下午3时,万科在深圳大梅沙总部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关于申请继续暂停万科a股的议案》进行表决,最终以97.17%的票数通过。这意味着万科a股将继续停牌。

华润称万科与深地铁合作未经董事会通过 万科章程规定“涉公司重大事项应由

然而,提案通过后,万科第二大股东华润集团股东代表告诉《中国商报》记者,这一次,华润投票支持继续暂停万科a股,要求继续暂停万科股份。上述华润集团股东代表表示,万科与深圳地铁合作的公告并未经过董事会讨论通过,而是由万科管理层自行决定。

华润称万科与深地铁合作未经董事会通过 万科章程规定“涉公司重大事项应由

华润的声明有根据吗?《中国商报》查阅了万科公司章程,发现第146条规定:如果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权力,原则上对具体事件应有具体的金额限制,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一切事宜由董事会集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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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万科也回应称,公司签署的合作备忘录不需要董事会事先审核,符合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万科还表示,与深圳地铁集团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只是此次交易的初步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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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还注意到,在今天下午的股东大会上,万科高层管理人员以豪华阵容亮相。主席台上从左至右依次是万科高级副总裁谭华杰、员工监事周青萍、解冻监事会主席王石、董事长余良、首席风险官孙嘉、首席财务官朱旭。然而,在这个高级别小组中没有华润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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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万科董事会共有11名成员,任期三年。董事会任期自2014年2月28日至2017年2月27日。其中,华润有3名代表,即乔世波(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华润集团总经理);陈颖(华润集团战略管理部总经理、华润集团若干子公司董事);魏斌(现任华润集团财务部总经理、华润多家子公司董事)。王石是万科董事会主席,余良(万科总裁)和王文锦(万科首席财务官)也是董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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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章程》第137条还规定了万科董事会应行使的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四)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并上市的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章程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收购和出售、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九)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立;(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任免公司的执行副总裁、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和奖惩;(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制定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五)向股东大会聘请或更换经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16)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检查总裁的工作;(十七)制定绩效评估奖励计划,其中涉及股权的奖励计划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涉及股权的应由董事会决定;(十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上第(6)、(7)、(9)、(13)项必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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