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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30日从财政部网站了解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了油气(包括页岩气和煤层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包括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企业厂区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和油(气、水)管道用地;油气生产建设用地,包括长输油气管道用地,暂免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市、县、镇以外工矿区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暂免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

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

通知全文如下:

经研究,现将油气(包括页岩气和煤层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

一、下列油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

1.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临时用地。;

2.企业厂区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和油(气、水)管道用地;

3.长输油气管道用地。

二、在市、县、镇以外的工矿区,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暂免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

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土地,出于非税收目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

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

四、除第一、二项所列免税土地外,其他油气生产和办公生活区,按照规定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

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

五、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确定工矿区范围。工矿区的油气生产、办公和生活用地,其征税标准不得高于邻近县、镇的适用征税标准。

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

六、油气生产企业应按照税收减免管理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免税用地。

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

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使用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发〔89〕088号)和《中国海洋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及其公司使用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国税发〔90〕003号)同时废止。

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

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按照(89)国税帝子088号和(90)国税油发003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按应纳税额的50%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从2017年1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将全额征收。

标题: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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