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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分割、截留、扣押和冻结。《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送审,规定侵占集体资产的,应当返还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离任时,未移交公章、文件、合同、账簿等。并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
《条例》规定,侵占集体资产的,应当返还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成员、监事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提出扣发工资、暂停职务或者予以辞退的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离任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公章、文件、合同、会计账簿等资料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记者魏丽娜)
标题:侵占集体资产应返还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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