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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股东袁某利用保管公司公章和财务章的职务,挪用公司资金399万余元,长期未归还。昨日,记者从恩平法院获悉,袁因挪用公款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被责令将挪用的资金返还其公司。
2011年7月,袁某、王某、陆某、吴某协商成立房地产公司,每人出资人民币100万元,由袁某负责保管公司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同年9月,袁某任意指令一名员工将公司资金200万元转入江苏昆山某资产公司的银行账户。
转让成功后,袁将5万元人民币交给昆山法人,将205万元人民币划入范的银行账户,用于退还范在江门市建设基础设施项目时向袁某支付的工程保证金。
随后,袁以同样的方式将公司资金190万元划入江苏第一科技公司的银行账户,然后将该笔款项及其个人存款10万元划入袁的个人账户,以偿还其个人欠款。2012年3月和9月,袁还安排司机从公司账户中提取8万元和1.2万元现金用于个人使用。
本院认为,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司资金399.2万元作他用,事后才予以返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故作出上述裁定。
标题:股东挪用399万获刑5年 法院责令其退赔挪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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