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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组织者不得作为候选人参与颁奖

●评估专家不得泄露评估对象的技术秘密

●禁止推荐者采取欺骗手段推荐不符合要求的项目

●禁止参与者进行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如发现违法,将取消奖励并收回奖金

中新网4月16日电(记者赵泳鑫)评审组织者“不得泄露推荐材料的非公开内容、网上评审专家名单、评审意见、实名异议者身份等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在评审过程中向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评审专家打招呼,不得发表对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评审意见,不得对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近日发布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行为规范及监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戴上了“金箍”,对评审组织者、评审专家、推荐者和评审对象等四类人员的31种不规范行为进行了规范。

国家科技奖督查规定发布:已授奖项查出违规将追回

奖励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旨在加强对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评审过程中相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确保评审活动公平、公正、廉洁、高效、依法进行。与2003年颁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行为规范和监督暂行办法》相比,《规定》的内容更加明确,要求更加明确,措施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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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评审组织者,《条例》禁止9种不规范行为,包括:不违反保密规定,在保密阶段询问和询问工作安排信息,以及其他评审组与其工作职责无关的评审信息;不得介绍或带领候选人或候选项目推荐单位、完成单位的相关人员参观评标委员会和其他专家,不得从事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活动;不得参加其他任何单位组织的项目鉴定、验收、评审等活动;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推荐单位、完成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给予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宴请或其他好处,不予受理。《条例》明确规定,评审组织者不得作为候选人参加任何科技项目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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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评价专家,《条例》提出了“七个不准确”,包括:不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价专家身份、评价活动相关信息,泄露或使用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评价资料;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以任何形式开展可能影响候选人或候选项目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不得在项目调查和异议处理活动中,配合有关单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并做出不公正的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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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推荐人,《条例》明确了“七个不准确”,包括:不配合推荐对象伪造、提供虚假材料、或明知存在重大隐患而不上报、推荐不合格项目;不得在保密阶段查询评审组织的工作安排信息、评审专家名单以及评审过程中的其他保密信息;不得逃避、拖延、拒绝调查、恶意拖延调查或无正当理由配合调查;不得在异议处理工作中敷衍塞责或徇私舞弊,并提出不公正的调查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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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评价对象,《条例》明确了“八个不准确”,包括:在推荐材料中不得抄袭或侵犯他人成果,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夸大成果和应用水平;不捏造相关事实,人为拼凑和包装项目;不隐瞒相关事实,违反规定重复评奖的;不要求任何组织或人员开展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向评审组织或评审专家提交相关材料;不得向评估机构、评估专家或推荐单位的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宴请或其他好处;不得在处理异议时弄虚作假,拒绝配合调查,或者从事其他妨碍调查正常进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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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违反上述行为的人,《条例》提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如对违反规定的评审专家、推荐人和评审对象,奖励办公室可根据情况责令其改正、记录不良声誉、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资格。对已获奖励并经核实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撤销奖励条件的,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查,报国务院科学技术部批准后,予以撤销,并收回奖励,公开通报,取消一定时期内或终身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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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还细化了对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监督,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评审活动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均可向监督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或奖励办公室监督部门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和组织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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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界不少人士指出,《条例》对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四类人员(单位)收紧了“制度的牢笼”。关键是把它们放在适当的位置,监督它们,并调查那些违反它们的人。诸如“撤销奖励和收回奖金”等问责措施被认为是“真实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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