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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草案于20日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审。修订草案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股票发行登记的申请条件和登记程序,确立了股票发行登记的法律制度。

草案明确取消了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规定股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负责审核登记文件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见的,应当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登记文件和审计意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登记生效。草案修改了发行条件,取消了发行人财务状况、持续盈利能力等盈利能力要求,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三年内无犯罪记录,发行人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公司组织,且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无保留地作为标准发行,可以申请注册。此外,草案还对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负责承销的证券经营机构等参与方的责任做出了详细要求;规定合格投资者免于注册、众筹、小额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并计划建立股票转售限制制度。

标题:证券法修订草案一审 确立股票发行注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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