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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2005年10月的大修改,《证券法》在10年后再次进行了全面修订。20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的《证券法》修订草案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股票发行登记的申请条件和登记程序,确立了股票发行登记的法律制度。
草案明确取消了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规定股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负责审核登记文件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见的,应当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登记文件和审计意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登记生效。
草案修改了发行条件,取消了发行人财务状况、持续盈利能力等盈利能力要求,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三年内无犯罪记录,发行人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公司组织,且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无保留地作为标准发行,可以申请注册。
此外,草案还对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负责承销的证券经营机构等参与方的责任做出了详细要求;规定合格投资者免于注册、众筹、小额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并计划建立股票转售限制制度。
NPC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吴晓灵在解释证券法修订草案时表示,现行证券法对证券发行的控制过于严格,发行方式单一;证券范围过窄,市场层次单一;市场约束机制不完善,投资者保护不到位,这不能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新形势。
她表示,推进股票发行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质是注重信息披露,让市场参与各方判断发行人的资产质量和投资价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考虑到股票发行登记制度的改革是当前证券市场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将发行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公司信用债券等证券的条件是否成熟。”吴晓灵表示,为确保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减少争议,修订草案规定,股票发行应当登记,债券等证券发行应当核准。
(据新华社报道)
标题:新股发行注册制脚步渐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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