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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70岁的父亲去世了,留下了一个410元的存折。为了取钱,必须出具公证继承证明,证明她是唯一合法的继承人。因此,周女士不仅要证明其父亲没有非婚生子女,还要证明其去世30多年的祖父母已经去世。后在社区、街道办事处、派出所、民政局、父亲工作单位、公证处等处来回奔波。一个多星期了,再一次没能与银行谈判,周女士哀叹道:“好吧,银行,你赢了,钱属于你!”(华西都市报,5月11日)
我行申请继承权公证的依据是1993年中央银行《关于实施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40条第(1)款的规定。“存款人死亡后,法定继承人应当证明其身份,并有权提取存款。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应当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应当据此办理转移或者支付手续。”但是,该法适用的前提是“储蓄存款权属有争议,涉及办理转账或支付手续”,即只有在存款权属有争议时,其他亲属如向银行提出支付异议,“应谨慎处理”,出纳员才会出具继承权公证。该法的第二项立即规定了银行的“免责条款”。“存款人已经死亡,但存款凭证持有人未向储蓄机构申报继承过程,也未持有存款所在地法院的判决,在生前直接到储蓄机构提取或转移存款。储蓄机构视为正常取款或转账,事后造成的存款继承纠纷是不负责任的。”
由此可见,继承权是经过公证的。非已故储户的亲属必须经过必要的程序才能取款。即使在没有经过公证或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子女取款后发生继承权纠纷,银行也可以置身事外,不承担任何责任。
许多银行坚持“公证”门槛的原因名义上是为了储户的利益,但实际上是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储户,以最大限度地规避和减少自己的业务风险和责任。不管怎么说,是储户为此“抛硬币”和花钱,银行没有损失。
最近,各种各样的“精彩”证据受到了世界的批评。作为金融服务部门,银行业也应该借此机会提高警惕,适应发展。与其设置额外的障碍来增加顾客的负担,还不如改善方便百姓、造福百姓的措施,解决许多困扰人们的“死结”,如公证和继承权的撤销。(傅)
标题:"奇葩"证明受诟病 公证不应成为继承取款"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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