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638字,读完约4分钟
财税[201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西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促进节能,鼓励使用新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节能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第一,为节省出行能源,车船税减半征收。
(1)车船税减半的节能客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排量小于1.6升(含1.6升)的乘用车(包括非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和双燃料乘用车)经许可在中国销售;
2.综合工况下的油耗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
3.污染物排放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中第一类试验的限值标准。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还应符合以下标准:
1.获准在中国销售并燃烧天然气、汽油和柴油的重型商用车(包括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和双燃料重型商用车);
2.重型商用车在综合工况下燃用汽油和柴油的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
3.污染物排放符合《汽车压燃式发动机和气体燃料点火式发动机排放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中国三、四、五级)(gb17691-2005)第五级标准。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船舶和其他车辆的标准另行制定。
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免征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包括增程)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在车船税范围内,因此不征收车船税。
(二)使用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不含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下同)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在中国许可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包括增程)混合动力车和燃料电池商用车;
2.纯电动汽车的行驶里程符合附件3的标准;
3.使用除铅酸电池以外的动力电池;
4.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的综合油耗(不含动力消耗)低于现行国家常规油耗标准中相应目标值的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包括轻型和重型商用车)(不包括电能转换的燃料消耗)的燃料消耗低于现行国家常规燃料消耗标准中相应限值的60%;
5.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查,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3。
新能源船舶免征车船税的标准另行制定。
三.对于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乘用车、商用车和新能源汽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适时联合发布《节能和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4.生产或进口符合上述标准的汽车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可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将其产品列入目录,并按有关要求填写书面报告(样表见附件4和附件5),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汽车税收优惠目录申报系统和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目录申报系统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布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应列入目录并予以公布。产品不符合申请材料、产品性能指标不符合标准,或者企业提供其他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从目录中撤销该型号,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处理。
6.本通知发布后,列入《目录》的节能和新能源汽车,自《目录》发布之日起,按照《目录》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目录》公布后获得的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属于《节能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第一批和第二批,未列入《目录》的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目录》公布前,已列入第一、二批《节能减排新能源汽车目录》的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无论是否转让,均可继续享受减征车船税的优惠政策。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能和新能源利用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5月7日
标题: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地址:http://www.3mta.com/xlxw/107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