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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6月30日前公布相关标准。5月18日,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民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住房救助工作的意见》,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6月30日前制定并公布住房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城镇家庭实施住房救助后的住房标准和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标准。

辽宁省住房困难群众可获救助

谁是住房援助的接受者

有关人士解释说,住房救助对象主要是指符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的极端贫困人口。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扩展到低收入的边缘家庭。城市住房救助的对象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范围。农村住房救助对象属于优先实施农村危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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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援助将通过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向有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以及在农村地区重建破旧房屋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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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援助就在眼前。

《意见》明确提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便民、快捷、按需的原则,建立“一户受理、合作办理”的机制,完善申请审查、资格审查、具体实施等住房救助程序,方便城乡家庭申请住房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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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家庭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特困供养人员条件的,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和户籍进行审核并公示。考试合格者将被列入城市住房保障轮候名单,并给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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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按照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救助对象认定程序进行。审批纳入住房救助范围,优先纳入当地农村重建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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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工作应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进行管理

市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现有商品房和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现有住房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保持一定数量的流动住房,以解决一些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住房困难群众的过渡安置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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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重建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为辅,并动员社会力量为农村重建提供捐赠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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