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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梁贪污贿赂案。因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故意毁坏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罪、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被告人梁、、朱传斌等七人和两个被告单位被公诉机关起诉。
公诉机关指控梁、、李2012年合谋在香港与所谓的“北京公司”合作成立一家公司,然后以该公司的名义在美国购买焦煤,转售给柳钢集团的子公司。后来,梁指示儿媳宋与“北京公司职员”李联系,与李在香港成立了茂雅公司。从2012年到2013年,李以茂雅公司的名义共订购了14船焦煤转售给美国柳钢。经核算,茂雅公司已完成13艘船的焦煤转卖业务,可获得税后净利润合计1085.3万美元,根据事先约定应分配给宋的利润为542.6万美元。李承诺给梁“柳钢老干部出国费用”,按113.9万美元的比例计算。
自2006年以来,柳钢集团的许多员工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分享了柳钢集团下属企业的股份,实现了盈利。2008年8月,由于国资委下发文件要求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参与关联企业,柳钢集团要求所有职工退股,梁私下决定,朱传斌、林春英等35名干部职工继续持股,以家属名义分红。在审计署于2011年8月进入柳钢集团进行审计后,梁担心问题会暴露出来,要求上述人员将分红返还给职工持股会,并承诺寻找其他方式进行补偿。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梁在审核柳钢集团各部门提交的项目奖励及年薪分配清单时,以项目奖励及年薪的名义,责成朱传斌、林春英向柳钢集团收取公款共计563.5万元,并分配给上述35名相关人员。
2009年8月,梁指使朱传斌等人挪用职工持股会2000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股票交易,致使职工持股会缴纳税费资金不足。2010年4月,梁指示朱传斌等人挪用柳钢集体企业柳州古廷山成顺工贸有限公司2000万元公款,用于职工持股会缴纳税费。
公诉机关称,被告人梁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与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挪用本单位资金和公款归个人使用,故意损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一个人犯数罪的,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故意毁坏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罪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六名被告和两名被告被追究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鉴于案件的严重性,审判预计需要两天时间,法院将在任意时间对案件做出裁决。
梁,1954年出生,18岁加入柳钢集团。从柳钢集团公司中板分公司副主任到集团公司董事长。(记者向志强、何伟)
标题:广西柳钢集团原董事长梁景理等7人受审 涉多项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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