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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记者周岩)3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建设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文支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农村医疗信息化提速

该意见认为,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乡村医生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乡村医生在各方面的合理待遇,基本建成一支高素质、符合需求的乡村医生队伍, 推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体系建设,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平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便捷、廉价的基本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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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认为,随着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加强,农村医疗信息化步伐有望加快,农村远程会诊系统的布局有望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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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股公司中,东软集团(报价600718,咨询)是最早在偏远地区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企业。东软远程医疗系统已经运行了十多年,是中国用户数量和咨询量最大的远程会诊系统之一。去年,东软集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乡村医生培训活动,旨在提高乡村医生的专业技能,进一步加强初级卫生保健机构的服务,改善偏远地区居民的医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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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东华软件(报价002065,咨询)、久安医疗(报价002432,咨询)和万达信息(报价300168,咨询)也有望在未来受益于农村医疗信息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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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于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乡村医生是中国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亿万农村居民健康的“监护人”,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近年来,特别是新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乡村医生整体素质稳步提高,服务条件明显改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不断提高。但是,应该看到,乡村医生仍然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薄弱环节,难以适应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按照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有效构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坚实网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一般要求和主要目标。坚持基本保障,强化基层,构建机制,从我国国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期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高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经过大约10年的努力,我们将力争使乡村医生具备中专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从而更好地保障乡村医生在各方面的合理待遇,基本建成一支高素质、能满足需求的乡村医生队伍。 从而促进基层首诊和分级诊疗体系的建立,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平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便捷、廉价的基本医疗服务。 2。明确乡村医生的职能任务 (3)明确乡村医生的职责。乡村医生(包括乡村诊所的执业医生和执业助理医生,下同)主要负责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4)乡村医生的合理配置。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发展,基层一级诊断和分级诊疗体系逐步建立,各地要综合考虑服务人群、服务状况、预期需求和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原则上应按不低于服务人口千分之一的标准配备。第三,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管理(5)严格限制乡村医生执业。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新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乡村医生执业管理条例》的要求,制定具有二级医学专业资格人员或二级医学专业水平人员进入村卫生室的具体办法。 (6)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执业管理条例》,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7)规范乡村医生的考核。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评估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公众满意度,乡村医生的学习和培训以及医德。考核结果是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第四,优化乡村医生的教育结构(8)加强继续教育。各地要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的要求,加强乡村医生的教育和培训。鼓励合格的在职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教育,提高整体学术水平。对参加学历教育并按规定取得相应医学资格的在职乡村医生,政府可对其学费给予适当补贴。 (9)实施面向订单的培训。加强对农村订单医学生的免费培训,重点实施对三年制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医学生的村卫生室免费培训。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学生。提高乡村医生的吸引力拓宽乡村医生空室的发展。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取得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农村综合治理试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11)规范乡村医生的在职培训。各地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在职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各地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进行一次全日制学习,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应该学习中医知识,运用中医技能预防和治疗疾病。在村卫生室工作的医科大学毕业生优先考虑住院医师的规范化培训。 六.改变乡村医生的服务模式 (十二)发展承包服务。各地要结合实际,探索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乡村医生或乡镇卫生院骨干(包括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合同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金和签约居民共同承担。具体标准和覆盖范围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口结构以及医疗保险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金的可负担性等因素确定。乡村医生提供承包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加大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医疗服务,并按相关规定收费。 (十三)建立农村全科医生助理制度。做好乡村医生建设和全科医生建设的衔接。农村全科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是对现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补充。根据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单独命题,考试合格后发给农村全科医师资格证书,限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已取得乡村全科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按要求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VII .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 (十四)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各地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证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水平。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批准的任务和评估结果,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分配给乡村医生。2014年和2015年,新增农村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今后,新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贴资金将继续以乡村医生为重点,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在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没有签订服务合同的地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应由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通过设立一般医疗费用等措施来分担。在综合考虑乡村医生服务水平、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通过科学测算确定村卫生室一般医疗费用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医疗费用标准,按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卫生室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对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乡村诊所执业的乡村医生,应全面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偿,并给予固定补贴。定额补助标准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在职人口数或乡村医生数核定。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种渠道的乡村医生补贴标准都在动态调整,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也在逐步提高。 (十五)改善偏远地区乡村医生的待遇。对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的乡村医生,地方财政应适当增加补助。 八。建立和完善乡村医生的养老金和退出政策 (十六)完善乡村医生的养老金政策。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可以在其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年满60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采取补贴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养老待遇。 (十七)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有需要的话,村卫生所可以聘请乡村医生继续执业。 九。改善乡村医生的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18)加强乡村诊所建设。各地要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建设,采取公私共建和政府补贴的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的住房建设和设备购置。加快信息化建设,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远程培训、远程医疗。 (19)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缓释机制。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可以采取县域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与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执业风险,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十、加强组织领导(20)制定实施计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大局。各省(区、市)应在2015年3月底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改革办公室、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十一)实施资本投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医生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中央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支持乡村医生建设,进一步增加对困难地区的补助。各级政府要及时足额拨付乡村医生建设相关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XXII)进行监督检查。各地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费或摊派。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急救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的落实。

国办发文支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农村医疗信息化提速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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