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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莞的一家大型五金公司,两名工作了十多年的高管在离开公司前悄悄成立了一家新公司,并立即离开了公司,带走了其他几名高管和一批业务骨干。他们还利用旧俱乐部的生产流程、客户信息和供应商信息窃取了许多业务。旧俱乐部愤怒地起诉了新公司和四名相关高管。
昨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报告称,该案由两个法院审理,法院认定新公司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了原雇主的商业秘密,并裁定赔偿320万元。
新开电子公司前高管也喜欢偷工减料
1990年,总部设在香港的迅杰公司在大朗镇投资设立来料加工企业(以下简称“迅杰厂”),经营范围为五金、电器产品(开关分线器)和五金首饰加工,拥有一批客户。
2010年,迅捷工厂发现订单逐渐减少,单价下降。经过调查,发现在2009年12月成立的市场上出现了一个强大的竞争对手——一家电子公司。
令迅杰工厂惊讶的是,这家电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和合伙人姜都是在该厂工作多年的退休高管。杨辞去原工程部部长职务,姜辞去原五金部部长职务。
此外,电子公司管理层中的郭某和唐某也是该厂的退休高管。离开公司前,他们分别担任采购经理、工程师和工程经理。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迅杰工厂与他们签订了保密协议。
旧俱乐部起诉了新的电子公司和前高管
浔街工厂认为,杨和姜在离职前已经秘密成立了新公司,业务范围基本一致。杨等人利用他们所了解的技术信息和业务信息,离开公司加入新公司,挖走了许多有能力的员工,以低于原雇主的价格向大客户提供同样的产品,给工厂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013年5月,讯杰厂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公司和杨等四人,要求其立即停止侵犯相关商业秘密,停止不正当竞争,不向第三方披露,销毁相关模具和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673万元以上。
新公司和杨辩称,新公司没有侵权,所谓的商业秘密已经流入公共领域。这两家公司有不同的业务范围,不同的企业性质,不同的营销渠道,不同的产品成本和不同的销售价格,这不是不公平竞争,而是市场形成。
杨等人表示,他们离开迅杰工厂后,相关保密协议已经到期,迅杰工厂没有支付保密费。一个主要客户面对全球供应商,行业知道外国公司,包括一个主要客户,可以通过网络联系生产企业或外贸公司。
320万元的赔偿金额是如何确定的?
本案审判长、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副院长杨跃新解释,经审核,2010年9月至2013年4月,该电子公司委托中间商向一大客户销售的产品金额为3191万元,销售利润为267万元(不含出口退税),相应的货物出口退税率为1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审计报告可以作为侵权利润的参考。
此外,在法院的酌定赔偿金额中,还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1。基于审计报告的原始数据是2010年9月至2013年4月的海关申报,并未涵盖所有期间;2.报关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3.该电子公司自2010年以来与一个主要客户有业务往来,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很长;4.涉案商业秘密的设立占利润的很大比例;5.杨的四次侵权行为都是恶意的;6.迅捷工厂在本案诉讼中发生了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法官有话要说:
证据保全是关键
杨跃新表示,在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中,权利人及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非常重要。
杨法官表示,由于商业秘密的内容不明确、不直观,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应当明确,并与众所周知的信息区分开来。而且由于商业秘密的窃取大多不涉及实物,而是信息的披露和利用,很难证明,而且往往需要权利人及时采取适当的证据保全措施。
判决:这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新公司、杨等人是否侵犯了迅杰工厂的商业秘密。
法院认为,迅捷工厂的生产过程、主要客户的联系方式以及供应商的具体信息并不为公众所知。工厂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并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这些措施应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法院认为,两家公司的生产流程和生产线操作说明完全一致。新公司成立后不久,就接到了一个大客户的大量订单,其大部分产品和零部件供应商都与迅杰工厂保持一致,提供的产品和零部件也是一致的。
2014年8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电子公司和杨等四人立即停止侵犯迅捷公司的生产工艺、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等商业秘密,不得将上述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不得利用上述商业秘密从事类似业务经营,直至相关商业秘密公之于众,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320万元。
双方都拒绝接受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题:前高管抢生意 法院:侵犯老东家商业机密赔3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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