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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近日修订发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定量计算结果显示,总体而言,按照修订后的办法,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有所提高,但修订后的办法并没有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金要求。修订后的《办法》对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表外项目不再要求100%的信用转换系数。,但可随时无条件取消但根据具体项目分别采用10%、20%、50%和100%信用转换系数的贷款承诺除外。
修订后的《办法》在保持原有杠杆率基本框架和监管要求的同时,主要调整了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进一步明确了衍生品、证券融资交易等风险暴露的计量方法。同时,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的披露要求更加明确和严格。
在表外项目的处理上,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新的杠杆率规则,修订后的《办法》将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调整为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但不低于10%。在衍生资产计量方面,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衍生资产的计量方法。修订后的《办法》原则上规定,除符合要求的合格存款外,不得扣除抵押物。
在证券融资交易资产的计量方面,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证券融资交易资产的计量方法。原《办法》只规定了卖出回购、买入转售等证券融资交易的资产应按会计准则计算。修订后的《办法》提出,证券融资交易的资产余额应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证券融资交易的会计资产余额,当其符合审慎性条件时,允许银行与同一交易对手进行证券融资交易。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被注销;第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敞口,即从贷给交易对手的所有证券和现金的公允价值中扣除所有抵押品后的净风险敞口。
标题:银监会:商业银行杠杆率水平有所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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