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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因行政结算协议涉及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行政结算资金管理机构申请赔偿

行政和解试点办法出炉 符合四大条件可以启动

2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将于2015年3月29日生效。方法明确,如果行政相对人因行政结算协议所涉及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投资者可以向行政结算资金管理机构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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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使用范围和条件而言,该方法是明确的。行政相对人涉嫌实施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欺诈客户等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行为,且符合下列条件。可以适用行政和解程序:中国证监会已正式立案并经过必要的调查程序,但案件事实或法律关系仍难以完全澄清;采取行政和解执法有利于实现监督、减少纠纷、稳定和澄清市场预期、恢复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行政相对人愿意采取有效措施,赔偿因涉嫌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行政和解结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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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明确、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涉嫌犯罪,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不适宜进行行政和解”的案件,中国证监会不得与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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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方法是明确的。行政和解程序分为申请与受理、和解协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和执行行政和解协议。在中国证监会内,行政和解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行政和解,独立于案件调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中国证监会实行行政和解,遵循公平、自愿、协商和效率的原则。中国证监会不得主动或者变相主动向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和解,不得强迫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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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该办法明确了“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和解申请后、达成行政和解协议前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认为案件不再符合行政和解受理条件”等五种情况,中国证监会应当终止行政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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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和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方法明确,行政相对人支付的行政和解资金由行政和解资金管理机构管理。行政相对人因行政结算协议涉及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行政结算资金管理机构申请赔偿。行政和解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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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表示,自2014年12月19日以来,中国证监会共收到13份书面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意见,本办法从六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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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一是将“行政相对人在接到案件调查通知后三个月内方可申请行政和解”的规定改为“立案调查不满三个月的,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和解申请不予受理。”但是,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二是增加了已达成行政和解协议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三是建立了专家咨询机制,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就与行政相对人和解协商过程中涉及的专业问题征求专家学者的意见。第四,在“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一章中增加了“行政和解程序的终止”一节,重点是行政和解程序的终止。第五,补充说明行政相对人可以在提交行政和解申请后、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前申请撤回行政和解申请。第六,有些词被修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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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表示,行政和解是证券期货领域行政执法制度的重大创新,相关制度规定需要通过实践不断完善。中国证监会将按照《实施办法》开展试点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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