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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五月七日电(记者臧)5月5日,备受市场关注的药品价格改革意见正式发布。根据意见,从2015年6月1日起,将取消大部分药品的政府定价,同时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加强医疗保险费用控制的作用,加强对医疗行为和价格行为的监管,建立市场化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有业内人士表示,在药品监管费的压力下,医药企业降低药品价格是大势所趋。但是,在“以药养药”的模式下,如果不切断医疗机构与药品销售之间的利益链条,消费者购买的药品价格将难以回落。
北京医疗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石立臣告诉中国经济网记者,在国家发改委公布药品价格控制后,药品价格将面临各省的竞价,甚至可能出现医院的“二次议价”。此外,有争议的药房托管等问题也需要在“药品价格改革”中面对。
新政于6月1日实施
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近宣布,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将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大部分药品的政府定价,药品的实际交易价格将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这一改革是中国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最高设计。从原来政府的“单手”控制药品价格,它将更好地发挥政府和市场的“双手”的作用,政府相关部门的角色将发生变化。作为药品市场竞争秩序和合理价格形成机制的捍卫者。”中国药科大学药价研究所所长常峰说。
根据该计划,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2000多种药品通过制定医疗保险支付标准进行管理;对200多种专利药品和专营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协商的价格形成机制;对于医疗保险目录以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物、国家免费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物和避孕药具,价格将通过招标或协商形成。
该方案从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强化医疗保险费用控制作用、强化医疗行为监管和强化价格行为监管四个方面强调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政府如何发挥监管作用。同时,强调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管,切实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
据悉,自2000年以来,我国价格主管部门对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品和目录外的特殊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零售限价)管理。然而,随着医药市场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越来越充分,政府定价的弊端逐渐显现,这使得市场在价格形成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成为大势所趋。
血液制品企业或利益
关于药品价格调整政策,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朱恒鹏认为,“政府以前设定的零售价格最高,医院通过招标方式设定采购价格,采购价格涨幅不超过15%。由于药品价格是通过招标来确定的,因此这一改革不会导致药品价格的上涨或下跌。
石立臣告诉中国经济网记者,这项政策对血液制品是有利的。长期以来,血液制品一直供不应求。如果政策放开,血液制品的价格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上涨/。
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到,大部分血液制品都在医疗保险或基本药物目录中,这是目前为数不多的紧缺药品之一。由于纸浆站需要审批,供应端受到纸浆来源的限制,增长缓慢。要求非常严格。价格受最高零售价格限制,以前的定价非常接近最高零售价格限制。
根据中国商业信息网发布的《2014-2017年中国血液制品行业研究报告》,由于中国血液制品市场需求旺盛,2013年中国进口人血白蛋白总批量发放量达到1439万瓶(相当于10g/瓶),同比增长24.1%,占同期人血白蛋白总批量发放量的53.4%(2012年为45.3%)。从国内血液制品行业的发展来看,早在1985年,血液制品主要是进口的。后来,为了防止艾滋病的传入,一些血液制品被禁止进口,它们主要在国内生产。
业内相关人士表示:“与大多数行业不同,血液制品的供需矛盾并不在于需求方,而是产品供应严重短缺,没有价格市场。目前,血液制品的数量和需求极不平衡,行业需求无法在短时间内得到满足。
目前,在a股上市公司中,血液制品公司主要包括华兰生物、天坛生物、博雅生物、上海来世、博汇创新和圣生化。5月6日,华兰生物上涨3.37%,天坛生物上涨0.87%,博汇创新上涨4.98%。
药品价格改革面临许多障碍
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到,医疗保险目录中药品价格形成主要有两个控制环节。第一个环节是由NDRC体系主导的直接价格控制,该体系设定了医疗保险目录中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限额。当NDRC放开价格管制时,它取消了这一环节。
第二个环节是卫生计生委系统牵头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由政府牵头,经过一定程序后确定中标价格;医院在中标的基础上,按照规定进行销售,最终形成药品零售价格。一般来说,药品集中采购的中标价格远低于NDRC规定的最高价格。
此外,在某些领域,药品可能不得不面对医院的“第二次讨价还价”。药品二次议价是指医疗机构与供应商在实际采购过程中,以省级招标确定的价格为基础,通过“二次议价”降低实际采购价格的“二次议价”。
近日,《法治周末》报道称,浙江省第二次议价试点城市已从绍兴、宁波扩展至乐清、海宁、长兴,陕西宝鸡已开始第一批药品的第二次议价,降幅约为20%,参照安徽、浙江、天津。
九洲通药业集团总裁耿洪武曾公开表示,在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下,二次议价在中国是非法的。
2010年7月,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明确指出禁止二次议价,但以各种名义掩盖的“二次议价”并没有完全消失。
2013年10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巩固和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强调“基本药物实行全国统一定价,多次购买价格基本稳定;独家品种可试行国家统一定价,也可探索各省(区、市)根据采购数量和区域分布情况,直接与生产企业协商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
2014年1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取消药品政府定价,通过控制医疗保险费用和招标采购,通过市场竞争形成药品实际交易价格。同时,对取消政府定价后的监管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我们将按照“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要求,从四个方面加强监管,推动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药品市场形成合理的价格。
史立臣认为,这一政策意味着“第二次讨价还价”是公开的,同时也开启了新一轮的药品价格压制。在2015年4月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原“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价”的规定也被删除。史立臣表示,“第二次议价意味着企业在省级药品集中招标中中标后,将不得不面对每一家医院重新议价”。
在业界看来,未来药品价格改革的关键在于医疗保险部门。“今后招标的主体应该是作为付款人的医疗保险部门。招标需由医疗保险牵头,实行总成本控制,并根据药品的总量进行采购。这样一来,制药公司就有可能在按量采购的前提下获利(医疗保险部门与制药公司协商)。”
标题:发改委药价管制6月放开 药价改革仍面临多道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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