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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也是全国工商联多年来关注的重大问题。”在2015年的两会上,中华全国工商联以集体提案的形式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制定和推进宪法实施的议案》,指出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已经形成,实现了从不能守法到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转变,但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针对性有待提高。“私营企业面临的许多问题的实质是现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但这些法律违反了上级法律,甚至违反了宪法规定或宪法精神,不能得到有效纠正。”

全国工商联建议制定《宪法监督法》 维护民企权益

据报道,去年,中华全国工商联对私营企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进行了一次全国性的调查。调查中发现的一些具体情况,如《刑法》对国有企业犯罪与私营企业犯罪的区分,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宪法不符;《社会保险条例》将社会保险费率定在40%以上,这也与《宪法》规定的“国家建立和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精神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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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破坏了法制的统一,也影响了立法的顺利实施。更严重的是,它已经形成了一种尴尬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宪法是高的,不能着陆,并有自己的名字。”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在其提案中指出,宪法执行中的问题有许多原因。从制度上看,宪法监督的具体法律程序并不完善。

全国工商联建议制定《宪法监督法》 维护民企权益

从现行立法来看,我国已经确立了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框架。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权力……(2)监督宪法的实施……;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立法法》第88条和第89条规定了修改或废止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规章的权力;第八十九条规定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权限;第90条和第91条规定了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违宪和违法的基本备案程序和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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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光有这些规定是不够的。”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认为,最高权力机关进行宪法监督的具体法律程序应通过法律规定予以明确,包括宪法监督的原则、范围、机构、启动、接受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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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讲,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提案认为,宪法监督的对象是直接违宪的,包括两种类型:一是立法违宪,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内容与宪法规定和宪法精神相冲突;二是国家机关的行为违宪,主要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的行为。这违反了宪法条款。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宪法条款及其精神在附属法中没有具体规定,但在现实中存在着需要解决的问题,最终应该由宪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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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两种类型的违宪,我们可以明确违宪的后果,即违宪责任。违宪责任立法违宪可以被宣布无效、责令修改等。违宪责任国家机关的违宪行为可以宣布无效,责令改正,并免除有关人员的责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建议也指出,宪法监督机构是否应该由现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承担,或者是否应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一个宪法监督委员会,都应该充分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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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通过专门法律明确这些内容,才能真正为宪法的实施提供制度保障,促进宪法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全国工商联建议全国人大制定宪法监督法,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宪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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