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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在执行合肥新华书店有限企业和安徽状元郎电子科技有限企业(现更名为安徽博泉电子科技有限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安徽状元郎电子科技有限企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件中的明确义务,目前申请人合肥新华书店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避免制裁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款的财产调查规定,我院特别发布了如下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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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安徽状元郎电子科技有限企业(现更名为安徽博泉电子科技有限企业),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长安工业凝聚区繁华西路合肥科新墙材有限企业办公楼4-4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235578196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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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我院通报被执行人安徽状元郎电子科技有限企业(现更名为安徽博泉电子科技有限企业)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合肥新华书店有限企业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金额的20%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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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9425313.27元。

通报对象电话号码: 0551-65352938、65868110、63512368

特别在这里公告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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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庐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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