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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表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典型例子。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动东燕、公安部法制局二级巡视员曾斌出席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发言人李广宇主持了发布会 姜启波通报了“指导意见”的有关情况:一、“指导意见”的制定背景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 1997年刑法修订第20条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重大调整,放宽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增设了特殊防卫制度 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编辑后刑法的规定依法正确妥善解决了大量相关案件,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是,也有把握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严厉和严重失当的情况等问题 近年来,涉及正当防卫事件经常引起广泛关注,信息媒体、专家学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其中,各抒己见,讨论激烈 为了积极响应社会关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关于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事业计划(-2023 )》,“适时制定防卫行为适用法的司法解释,正当防卫、防卫 根据计划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开始了文件起草工作。 鉴于正当防卫制度适用关系的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关于公安、检察、法院三个机关,共同发文有利于更好地统一法律的适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过共同研究,提出了“二高一部分”共同制定指导意见的方法 然后,结合“指导意见”,共同发表与正当防卫相关的7个典型例子,结合具体事件,作为事件说明,比较说明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刑法规定和“指导意见”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总之,使用“指导意见+典型例子”的方法是期待“点面结合”的良好效果 制定本指导意见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多次以人民为中心的迅速发展思想,是发挥刑事司法功能,积极响应人民群众关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措施 《指导意见》的颁布实施,正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正确解决正当防卫事件,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发扬社会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二、《指导意见》第一文案《指导意见》多次提出问题,从整体要求、具体适用和实务要求三个方面,运用二十二条条文,对依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制定了比较全面的系统规定。 第一,是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整体要求 正当防卫事件千差万别,具体事件根据细节因素,性质认定有可能发生变化 《指导意见》不能对各具体事件给出可以为“指定席位”提供资金的答案,只能就普遍、大体的问题提出相对确定的规则指导 要依法妥善解决正当防卫的具体事件,关键是事务人员必须吃法精神,树立正确的理念,把握公众公平的正义观念,做出合乎法律道理的正确评价 据此,《指导意见》的第一部分专门规定了适用于正当防卫制度的整体要求 具体来说,一是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处理公正的事件 正确理解、掌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满足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人,坚决依法认定,纠正“谁吵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法不得非法让步”的法治 二是立足具体事件,依法正确认定 要立足防卫者防卫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事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普通人在类似情况下的可能反应,依法正确掌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 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非法入侵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事后在正常情况下用冷静合理客观正确的标准评价防卫人 三是多次法律统一,维护公平正义 重视前因后果的查明,是非曲直明确,案件解决要有法律依据,有道理,有情有义,符合人民群众公平的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是正确把握边界,防止不当认定 对以防卫为名义进行非法入侵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坚决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第二,正当防卫制度的具体适用 这是《指导意见》的主体文案,包括三个部分,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 概括地说,《指导意见》提出了十条规则,又称“十条准确”:一是正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原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原因是有非法入侵 《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了对不法侵害的具体理解,“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 包括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 “非法侵害既包括比较本人的非法侵害,也包括威胁国家、公共利益或比较他人的非法侵害。 “对非法限制他所有人身自由、非法入侵别人家等非法侵害,可以进行防卫。 ”二是正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比较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即非法侵害已经开始,还没有结束 关于时间条件的评价标准,《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关于非法入侵是开始还是结束,请立足于防卫者在防卫时所处的状况,根据社会公众的通常认识,依法进行合理的评价,不要苛待防卫者。” 》三、正确掌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是“对错”,必须与非法入侵者进行对比 但是,不能狭隘地理解非法入侵者为直接实施非法入侵者,也包括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非法入侵的人 对此,确定了《指导意见》第7条 另外,《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如果侵犯者知道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必须尽量采用其他方法防止或者阻止侵害。 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防止、阻止非法侵害,如果非法侵害严重威胁人身安全,可以反击 》四、正确掌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 正当防卫需要正当的防卫意图 《指导意见》第八条的规定是:“正当防卫必须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对于故意用言语和行为等侵害对方反击自己的防卫挑衅,不得认定为防卫行为 “五、正确的边界防卫行为和吵架 防卫和打斗可能会给对方带来损害,外观上有相似性,容易混淆 实际上,个别事件有“和稀泥”“各五十大板”的现象,如果对方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必须分别根据犯罪解决,模糊“正”和“不正”的界限,进行纠正 《指导意见》第9条多次要求主观统一,进行综合评价,正确把握行为者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正确认定相关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吵架。 六是正确的边界滥用防卫权和正当防卫 《指导意见》第十条要求防止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明显轻微的非法入侵,行为人在可以识别的情况下,以足够的方法直接重伤或者死亡的,不得认定为防卫行为。 非法侵害是由行为人的重大过失引起的,即使行为人不被其他手段侵害,如果能以故意造成重伤或死亡的方式反击,则不视为防卫行为” 7 .正确掌握防卫获得当局的认定条件 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过度只不过突破了“比必要更显着,造成了重大损害”的界限条件。 为了统一法律的适用,《指导意见》第11条至第13条认定防卫合适,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确定不可或缺。 要评价“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必须立足于防卫者防卫时的状况,结合社会公众的通常认识进行评价。 “造成重大损害”是指给非法入侵者带来重伤、死亡 发生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是重大损害 八是正确把握防卫的处罚裁量 防卫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必须减轻或免除处罚 《指导意见》第14条要求“综合考虑事件情况,特别是非法入侵者的过失程度、非法入侵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者对非法入侵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处罚酌情、公正”。 9 .正确掌握特殊防卫的认定条件 《指导意见》第15条至第17条围绕特殊防卫的原因条件,确定了“加害、杀人、强盗、强奸、绑架、其他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体含义。 第16条规定:“在实施非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强盗、强奸、绑架等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例如用暴力手段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用绑架手段绑架妇女、儿童的情况下,实行特殊防卫 》实施特殊防卫,给非法入侵者造成死伤的,不是防卫过度,不负刑事责任 十是正确把握通常防卫和特殊防卫的关系 《指导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是:“对不符合特殊防卫原因条件的防卫行为,非法死伤人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认定为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涉及正当防卫案件解决的相关事业要求 正当防卫事件的解决涉及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为了创造公正防卫制度正确适用的良好法治环境,公检法三机关和社会各方必须共同努力 在此基础上,《指导意见》第五部分确定了与正当防卫事件解决有关的相关业务要求。 具体来说,一是做取证工作,全面收集各类证据资料二是全面审查事实证据,依法公正解决案件三是加强释法分析工作,应对当事人和社会关注四、法治 附件:刑法相关规定第二十条阻止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财产及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而采取的非法侵害的行为,对非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行凶、杀人、强盗、强奸、绑架和其他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非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不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发〔〕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是依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看义勇发扬社会正义,把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事业 一、整体要求1 .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地处理案件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正确理解和掌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必须坚决依法认定 要切实防止“谁能讲道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方法,坚决拥护“法律不能非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2 .立足具体事件,依法正确认定 要立足防卫者防卫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事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普通人在类似情况下的可能反应,依法正确掌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 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非法入侵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事后在正常情况下用冷静合理客观正确的标准评价防卫人 3 .多次法律情统一,维护公平正义 在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防卫、防卫时,要明确前因后果,是非曲直,确认事件的解决是否有法律依据、有道理、有情理,人民大众的公众 4 .正确把握边界,防止不当认定 对以防卫为名义进行非法入侵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坚决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二、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5 .正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原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有非法入侵 非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 包括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 不法行为不得局限于不当暴力行为或犯罪行为 对非法限制他所有人身自由、非法入侵别人家等非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非法侵害包括本人的非法侵害和威胁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的非法侵害两方面 对拉动正在进行的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碍安全驾驶、威胁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进行防卫 成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与其他未成年人的非法入侵,必须制止、阻止的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 6 .正确掌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与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进行对比 必须认定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对于紧迫的危险,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了。 不法侵害暂时中断或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者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必须认定不法侵害还在进行中。 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者取得了财产,但通过追究、阻止等措施可以回收财产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还在进行中。 非法侵害人确实失去侵害能力或者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非法侵害已经结束 关于非法入侵是否开始或结束,必须立足于防卫者在防卫时所处的状况,根据社会公众的通常认识,依法进行合理的评价,不要苛待防卫者 防卫人由于恐慌、紧张等心理,对非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结束有错误认识的,必须基于主客观基本统一,依法妥善解决 7 .正确掌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与非法入侵者进行对比 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时,可以与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相比进行防卫,也可以与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相比进行防卫 如果侵犯者知道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必须尽量采用其他方法防止或者阻止侵害。 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防止、阻止非法侵害,如果非法侵害严重威胁人身安全,可以反击 8 .正确掌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 正当防卫是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必要 对于故意用言语和行为等侵害对方反击自己的防卫挑衅,不得认定为防卫行为 9 .正确的边界防卫行为和争吵 防卫行为和打斗在外观上有相似性,正确区分两者要多次统一主观,事件的原因、冲突升级是否有过失、是否采用凶器、是否使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召集他人参加吵架 因为小事发生争执,双方都忍不住引起争吵,对有过失的一方先动手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即使对方努力不冲突也继续侵害的情况下,反击一方的行为通常被认为是防卫行为 双方因小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实施非法侵害,包括对方反击,使用工具反击的情况,通常必须认定为防卫行为 行为者只是事先做好防卫准备,不能影响防卫意图的认定 10 .防止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被认定为防卫行为 对于明显轻微的非法入侵,行为人能识别的,直接用足够的方法制止重伤或者死亡的,不得认定为防卫行为 非法侵害是由行为人的重大过失引起的,即使行为人不被其他手段侵害,如果可以故意以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反击,也不得认定为防卫行为 三、防卫过当的具体适用11 .正确掌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被认定必须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是不可或缺的 12 .准确认定为“超出必要的明显” 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综合了非法入侵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时机、手段、强度、损害结果等情况,考虑双方力量的应对,立足于防卫者防卫时的状况,社会公众的通常认识 在评估非法入侵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带来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防卫者必须采取几乎相当于非法侵害的反击方法和强度。 综合考虑,防卫行为和非法侵害差别很大,明显过激的情况下,防卫必须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13 .正确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害” “造成重大损害”是指给非法入侵者带来重伤、死亡 发生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是重大损害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得认定为防卫过当 14 .正确掌握防卫中的处罚裁量 防卫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必须减轻或免除处罚 必须综合考虑事件情况,特别是非法入侵者的过失程度、非法入侵的严重性以及防卫者对非法入侵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处罚裁量适当公正 对侵害者严重损害他所有人格尊严、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非法侵害,或者多次、长时间实施非法侵害引起的防卫行为,量刑时充分考虑,案件解决经得起法律检查,符合社会公平的正义观念 四、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15 .正确理解和掌握“加害” 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以下行为必须认定为“加害”: (1)采用致命凶器,(2)未采用或致命凶器,但非法入侵的人数,打击 虽然没有出现实际的受害,但是在给人身安全带来严重紧迫危险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加害” 16 .正确理解和掌握“杀人、强盗、强奸、绑架”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杀人、强盗、强奸、绑架”是具体的犯罪行为,不是具体的罪名 在实施非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强盗、强奸、绑架等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例如用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用绑架手段绑架妇女、儿童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特殊防卫 有关行为没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应当适用常规防卫的法律规定 17 .正确理解和掌握“其他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其他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相当于杀人、强盗、强奸、绑架行为,具有重伤或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 18 .正确掌握通常防卫和特殊防卫的关系 对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不法侵害者死伤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认定为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19 .做好侦查取证工作 公安机关在处理正当防卫事件时,必须依法及时全面收集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为案件依法公正解决奠定事实基础 取证工作必须及时,在冲突现场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资料的情况下,必须向第一时间采购的冲突过程的目击者询问第一时间 取证事业要全面,所有值得说明事件事实的各类证据都必须依法及时收集,特别是涉及评价是否属于防卫行为、正当防卫还是防卫、事件前因后果等相关证据。 20 .依法公正地解决案件 要全面审查事实证据,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正当防卫或防卫的辩解、辩护意见,及时检查,正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及时公开事件进展等商业新闻,回应社会的关心 对依法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时做出不立案、取消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者被告人无罪的判决 对防卫过的案件,依法承认罪行并承认处罚从宽制度适用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依法判处处罚或者不需要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不法侵害者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迅速追诉 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正当防卫案件,社会影响大或者案件多而杂的,人民裁判员和法官组成共同议院审理的社会影响大的,由人民裁判员和法官组成七个共同议院审理 21 .加强释法的分析工作 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和社会关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标准,正确、细致地阐明案件解决的依据和理由,加强法律文书释法的解释,比较有效地应对当事人和社会关注,使案件成为全民普通法的法治公开课 尽可能制造矛盾解决员工,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22 .好好做法治推广 要认真贯彻“谁执行法律,谁普及法律”的普遍法律责任制,在案件中工作,把正当防卫事件的解决成为宣传全民普遍法律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 加大涉及正当防卫指导的例子、典型例子的公布力度,旗帜鲜明保护正当防卫者和正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并使社会公众依法,理性、和平地处理琐碎纷争,消除社会气势,社会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要点2021、瘟疫防护黑除恶“两失误”- -临江市人民法院公然判决,一起谈判恶事件22、一个“特殊”包厢- -八道沟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卓勇哲的23、24、25、2627282930。 白山中院微电影《我和我的家乡》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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