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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了《关于适用虚假诉讼刑事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定义、定罪标准、几罪竞争处罚的大体、刑事政策的把握、地区管辖的明确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资料图:最高人民法院中新社记者李慧思摄
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虚假诉讼刑事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为了依法惩治虚假的诉讼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在
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陈述虚假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编造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恶意贯通夫妻方,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贯通,以债权债务关系和物品赔偿债务的协议
(三)恶意贯通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者,捏造企业、公司债务或者保证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申报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捏造的债权的。
(六)恶意贯通被执行人,捏造、扣押、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与单方或者他人恶意贯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偿还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视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申请执行根据人民法院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判断、公证债权文件,以民事执行中捏造的事实对执行目标提出异议,参与财产分配的执行的,由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
(一)让人民法院根据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
(二)让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妨碍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让人民法院根据捏造事实制作审判文件,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起草执行根据捏造事实制作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件
(四)以多次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五)因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而受到过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刑事追究
(六)其他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三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有本说明第二条第一款的情况,他人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二)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况之一,严重妨碍正常司法活动,严重损害司法公共说服力的
(三)使义务人强制履行生效审判文件明确的财产支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履行财产权益,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四)无法实现他人债权,金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金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六)因不执行人民法院捏造事实的判决、裁定,被他人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第一项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避免合法债务,构成诈骗罪,不执行职务侵占罪、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重规定定罪重罚
第五条司法职工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前三项行为的,由重处罚构成职权滥用罪、民事无法审判罪,执行判决,裁定职权滥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重规定定罪。
第六条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加者与他人合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虚假作证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三项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被定罪 而且构成妨碍证言罪,帮助销毁证据、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按照处罚的重规定定罪由重处罚组成。
第七条用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审判文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七十七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机关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第一项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判罪,对单位罚款。
第九条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第一项行为,未达到情节重大标准的,行为人是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忏悔,接受人民法院决定,积极返还赃物,赔偿的,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 如果确实需要判刑,可以宽大处理。
司法职工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行为的,对司法职工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条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受理法院所在地或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第四款情况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一条本解释所称审判文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公司破产法等民事法律的判决、裁定、调停书、支付命令等文件。
第十二条本解释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最高刑四庭负责人介绍,虚假诉讼罪是从去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9)”的增设罪。 对于年11月1日前发生的行为,不能以虚假诉讼罪处罚的年11月1日以后发生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在《解释》实施前已经处理过,如果判断事实和适用法律无误,则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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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事实的“民告官”不会因虚假诉讼而被定罪
近年来,民商事审判行业的虚假诉讼现象屡见不鲜。 最高刑四庭负责人就“解释”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从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9)”增设了虚假诉讼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严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情节严重,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二项至第四项还对单位犯罪、几罪竞争的解决和司法人员犯该罪的处罚大体上等规定了。 但是,由于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司法机关使用处罚武器惩罚虚假诉讼犯罪者仍然很困难,需要制定辅助司法解释。
上述负责人指出,“解释”严格遵守罪刑法。 虚假的诉讼犯罪行为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即虚假的诉讼罪只适用于民事诉讼行业。 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以捏造事实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不能以虚假诉讼罪定罪。
虚假诉讼罪仅限于“无中生型”行为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解释”确定了限制对象,将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限定在“无中生型”的捏造事实行为,即凭空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民事法律关系引起的民事纠纷的情况。 有真正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人用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构成犯罪的,以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罪或妨害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还观察了与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联系,明确了定罪标准作为起草后人民法院的保护措施、开庭审理或审判文件的制作等手续节点,对大部分虚假诉讼违法行为通过罚款、司法拘留等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要点打击夫妻债务认定等六种虚假诉讼
《解释》强调了打击要点,列举规定了实践中常见的经常发生的夫妻债务认定、以物抵债、企业债务、知识产权侵害和不正当竞争、公司破产、民事执行等类型的事件中捏造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另外,兜底条款
“这种规定方法是不完全枚举。 理论上,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可能存在于大部分类型的民商事件中。 在实践中,有必要根据刑法和《解释》的规定正确理解和正确适用。 ”负责人说。
《解释》还确定了民事执行程序是虚假诉讼罪中的“民事诉讼”。 以捏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执行,同样有可能妨碍司法秩序,严重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需要采取刑事手段加以管制。
上述负责人说明:“向人民法院申请实践中存在的、基于捏造事实的仲裁判断、公证债权文件的执行,或以民事执行中捏造的事实对执行目标提出异议,参与财产分配的执行,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
实施多次虚假诉讼行为必须规定虚假的诉讼罪
最高法的上述负责人就虚假诉讼罪的定罪标准回答了问题。 根据刑法的规定,妨碍司法秩序,严重侵害别人的合法权益都是虚假诉讼罪的成立条件,可以具备其中之一构成犯罪。 但是,在实践中,妨碍司法秩序和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很难分离的,需要统一考虑和综合把握。
《解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让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开庭审理、妨碍正常司法活动,制作审判文件,制作财产分配方案,起草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件的,以虚假诉讼罪处理
另外,明确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决策执行的处罚必须同时考虑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解释》还确定,尽管不具备上述情况,但如果行为人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或实施多次虚假诉讼行为,也应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司法人员实施这种犯罪不允许承认有罪不罚。
年11月,“二高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承认处罚、从宽制度试行开始从事的方法”,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认罪、承认处罚作出了广泛的规定。
《解释》对实施了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但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犯罪者,如果是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忏悔,接受人民法院的决定,积极返还、赔偿赃物,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 如果确实需要判刑,可以宽大处理。
另外,考虑到司法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贯穿实施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重大危害性,规定为《解释》,对其中的司法人员,承认上述罪行予以处罚不适用广泛的规定。
如何明确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地区管辖?
事实上,如果许多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刑事案件有管辖权,可能会发生争夺或推定管辖权的现象,虚假民事诉讼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法院也可能不一致。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案件的资料集中在虚假民事诉讼的法院,因此刑事案件的搜查机构需要对取证和固定案件的证据进行现场调查,价格和解决难度将大幅增加。
更重要的是,为了防止少数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方面出现败诉的结果,原告方面主张有虚假的诉讼犯罪嫌疑,要求异地司法机关进行立案搜查,有可能达到妨碍民事诉讼正常进行,不败诉己方的不正当目的。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应该重视。 》该负责人表示,“解释”进一步确定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地区管辖,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执行法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贯通,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可以实施异地管辖,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或者执行法院以外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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