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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报》记者从国家文物局获悉,为加强国有文物退出管理,促进文物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家文物局近日宣布实施《国有文物退出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国有文物退出机制正式建立。
据介绍,国有文物退出是指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从自己收藏的文物中退出并注销其文物账户的行为。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文物撤回的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撤回的管理工作。由于老化、腐蚀、损坏等原因,文物无法修复,没有进一步保存的价值;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文物损失;被认定为没有文物价值的现代复制品;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的交流和转让;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终止或合并时,其收藏的文物将被收回。
根据国家文物局的要求,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拟收回其文物的,应当组织专家组对拟收回文物的基本情况、收回原因、收回后的处置方案等进行评估。,并征得理事会或集体研究单位的同意。捐赠文物的提取应当按照与捐赠人达成的协议办理;如无约定,应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拟退出馆藏的文物履行备案或审批手续,并对拟退出馆藏的文物的基本情况、退出原因、退出后的处置方案在单位网站和当地主要报刊、文物行政主管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实施回避行为,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收藏的二、三件文物应逐级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馆藏一级文物应当逐级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对收回的文物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并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收藏二、三件文物应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馆藏一级文物应当逐级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特殊档案应保存75年以上。(刘秀兵)
编者:张嘉诚
标题:中国建立国有文物退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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