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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确立了网上贷款平台的法律地位,银监会+省级备案系统+互联网金融协会自律监管框架初步形成。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发布了《同业拆借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日,央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在2016年1月底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政法机关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网络金融专项整治,推进民间融资和借贷活动的监管,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从目前已披露的各项监管规定趋势来看,王庆杰预测,到2016年底,第三方支付、同业拆借、股权众筹、信用报告等领域的监管措施将逐步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网络将逐步完善。
王庆杰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治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采用综合监管模式。在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下,监管机构往往只关注行业内的机构和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这样的新兴金融行业,分业监管模式受到审批机关界定的监管范围和监管主体视野的限制。对于未经本机构批准而设立的新金融机构,即使它们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它们也宁愿视而不见,任其发展。这在中国的金融市场形成了一个独特的现象:它越是非法,就越是不受监管。监管漏洞和漏洞经常被罪犯利用,这种情况持续多年,导致许多受害者。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平台实际上开辟了一条从大量小投资者到高风险非标准金融资产的复杂融资链,其不断变化的客户导向催生了各种结构复杂的综合金融产品。如果不改变目前中央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乃至地方金融机构的分散监管模式,建立全面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将很难形成一个疏而不漏的监管网络。此外,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能的分配上,中央金融监管机构应该是主体,以应对网络金融在立法权限和监管效率上的不断发展。
第二,实行职能监督。应平等对待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根据金融行为实施统一的行为监管,借助互联网技术提高宏观审慎监管能力,尊重互联网开放、自由和责任分担的精神实质。网络金融监管应从制度监管向行为监管转变。无论主体是传统金融企业还是互联网企业,只要是从事需要监管的业务或行为,都应置于相关监管框架之内。甚至可以考虑开发和建立一个统一的在线监控平台,对互联网金融数据进行集中管理,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实时流程监管,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预警机制和相应的风险应急预案。
第三,实行分类监管。例如,对于在线借贷平台:
(1)允许p2p平台选择采用去担保方式还是担保方式,并采用不同的监管标准。如果平台选择去担保形式的纯信息中介,可以作为金融信息公司或咨询公司进行管理,不纳入金融监管范围;由于贷款平台的本质是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必须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特别是对准备金和托管账户的监管。一旦提取储备,平台不得将其用于其他目的。一旦风险发生,可以及时赎回;托管账户应逐笔认真检查资金流向是否符合托管协议的规定。
(2)对明显的自我膨胀、欺诈性吸金、伪造虚假信用证明等恶意和预谋的欺诈行为,应严格区分并进行刑事处理,以确保新兴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良好的法治生态环境中可持续发展。
(3)对于长期存在但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平台,应引导其公布真实坏账率,并特别关注平台资金的去向。特别是,我们不应该为了生存而继续掩盖坏账率。我们应该立即停止吸收新项目,停止“拆东补西”的行为,这最终将导致更多的债务取消,甚至平台流失。
(p2p网络借贷平台仍在健康运行,应加强行业内部自律。如保持财务数据透明,做好投资者风险解释工作,加强与第三方的合作,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和行业标准;P2p平台可以学习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技术,雇佣更多的专业人员来审核贷款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此外,还可以发挥大数据的作用,有效控制平台业务的风险。
(5)条件成熟时,网上贷款机构应通过相关的信用接口直接访问央行的信用信息系统,使全国p2p网上贷款平台可以进入央行的信用信息系统,对未来像银行这样的借款人进行信用信息审查。
第四,尽快发布监管规则是明智的。例如,设立互联网金融机构应设定一定的准入门槛,强制规定最低出资额,以及对主要业务人员的财务资格要求;除非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出具无异议函,否则不得使用“理财”、“财务管理”、“财务咨询”、“投资咨询”等明示或暗示从事金融业务的公司进行工商登记;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委托第三方基金托管,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互联网金融机构只能在线获取客户,禁止离线开发客户;设定投资者的门槛,如投资限额,即不合格投资者的单项限额和总额不超过总资产的比例,以控制投资者的风险;与此同时,金融家还应设定门槛,门槛应仅限于中小企业;要求每日在线信息披露,以提高投资过程的透明度;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和投资者教育等。
标题:P2P行业监管政策趋严 鼠贷金融发声谈如何P2P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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