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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缺失,尤其是裁判标准的不一致,不仅会使民间借贷失去其主要的担保信用支持,还会损害民间借贷本身

民间借贷 法律岂能缺位

截至目前,中国民间借贷已超过5万亿元。随着我国民间融资和借贷的蓬勃发展,担保方式也在不断创新。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以保证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在我国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非常流行,并已成为民间借贷的一种普遍做法。据了解,这种担保在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和香港都广泛使用,并被称为转让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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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mainland China,虽然转让担保已成为民间借贷担保的习惯做法之一,但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关于转让担保的明确规定。《物权法》和《担保法》只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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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立法在转让担保方面存在不足,但法律上没有禁止,这并不妨碍转让担保在私营部门的普遍适用。由于缺乏立法规定,当发生贷款和担保纠纷时,会有诉讼风险。在审判实践中,因担保转让而引发的同一纠纷案件屡见不鲜,但结果却完全不同,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同一案件的不同判决,直接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民间借贷 法律岂能缺位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便的融资方式,是银行信贷的有益补充,是民间资本融资的重要方式,能够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困难。担保制度的完善对民间借贷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然而,由于我国担保制度的不完善和程序的复杂,转让担保已成为主要的担保方式。此时,立法的缺失,尤其是裁决标准的不统一,不仅会限制甚至扼杀蓬勃发展的转让担保,使民间借贷失去其主要担保信用支持,而且会损害民间借贷本身。

民间借贷 法律岂能缺位

现实迫使我们进行改革,修改和完善立法。转让担保应借鉴民间借贷的经验,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司法审判的修订和完善中积极反映经济生活的重大变化和最新发展,通过立法实现法定利率和信贷支持两大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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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为确保民间借贷有序健康发展,立法机关应及时跟踪研究经济社会生活的重大发展变化,从制度上确立转移担保的法律地位,并将其纳入担保法律体系,为民间担保信用的建立提供法律支持。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对合法有序的民间交流应采取审慎和尊重的态度,一敲铁锤就干脆否定转让担保及其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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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立法程序的复杂性,从修改完善法律到颁布实施通常需要很长一段时间。为应对快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司法机关应尽快积极研究制定司法解释,出台统一审判标准的指导性案例,妥善解决严重影响司法统一和司法公信力的同案异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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