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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88号
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等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进一步规范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5年5月21日
附件:
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目标是指财务预算计划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产出和效果。
绩效目标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估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目标:
(一)根据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单位)总体支出绩效目标。
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时期内对部门(单位)正常运行的预期保证程度。一般不单独设置,而是纳入部门(单位)总体支出绩效目标。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职业发展要求在一定时期内设定的项目支出的预期产出和效果。
一个部门(单位)的总体支出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及其下属单位根据确定的职责,使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时期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二)根据时效性,包括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中长期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预算资金在跨越多年的计划期内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年度绩效目标是指预算年度中央部门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
第四条绩效目标管理是指财政部、中央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设定、审批为主要内容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五条财政部、中央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是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
第六条绩效目标管理的对象是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所有资金。
第二章绩效目标的设定
第七条绩效目标设定是指中央部门或其下属单位根据部门预算管理和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并报送财政部或中央部门的过程。
绩效目标是部门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申请部门预算资金。
第八条按照“谁申请资金,谁制定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中央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制定。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应在项目纳入中央部门项目库之前编制,并按要求随中央部门项目库一并上报财政部;部门(单位)的总体支出绩效目标应在上报部门预算时编制,并按要求报送财政部。
第九条绩效目标应当明确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通过相应的绩效指标进行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
(一)预期产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时期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二)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者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度。
第十条绩效指标是对绩效目标的详细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及时性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数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者认可程度的指标。
第十一条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照的标准。一般包括:
(一)历史标准是指类似指标的历史数据;
(二)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
(3)规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四)财政部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二条设定绩效目标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部门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计划;
(3)中央部门中期财务规划;
(四)财政部对中期和年度预算管理的要求;
(五)相关历史资料、行业标准、规划标准等;
(六)符合财政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三条设定的绩效目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a)明确的方向。绩效目标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和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和效果密切相关。
(二)细化和量化。绩效目标应从数量、质量、成本、及时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并尽可能量化表达。如果它不能用定量的形式表达,它可以用定性的形式表达,但它应该是可测量的。
(3)合理可行。在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和科学论证,这是符合客观实际的,在一定时间内是可以如期实现的。
(4)相应匹配。绩效目标应与计划期间的任务或计划数量相对应,并与预算中确定的投资或资金数量相匹配。
第十四条绩效目标申报表是设定的绩效目标的表达形式。其中,与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内容相关的信息包含在项目文本中,并通过提取信息以一定格式生成(详见附件1);各部门(单位)的总体支出绩效目标应按照确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报告(详见附件2),并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第十五条绩效目标的设定方法包括:
(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设定。
1.整理项目的功能,包括资金性质、预期投资、支出范围、实施内容、工作任务、受益者等。,并阐明项目的功能特点。
2.根据项目的功能特点,预测一定时期内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确定项目要达到的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的方式表达出来。
3.细化和分解项目支出的总体目标,总结和提取最能反映总体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指标,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项目的预期进度和投资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值。
(二)部门(单位)总体支出绩效目标设定。
1.梳理部门(单位)职能,确定部门(单位)具体工作职责。
2.结合本部门(单位)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主要工作任务,预测本部门(单位)今年履职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确定为本部门(单位)的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的方式进行表述。
3.根据部门(单位)的总体目标,结合部门(单位)的具体职责和任务,确定每项任务的预期产出和效果,总结提炼出最能反映任务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指标,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值。
第十六条绩效目标设定程序是:
(一)基层单位设定绩效目标。申请预算资金的基层单位根据需要设定绩效目标,并与本单位预算一并上报;根据上级单位的审核意见,修改和完善绩效目标,并按程序逐级上报。
(二)中央部门设定的绩效目标。中央部门根据需要设定本级支出绩效目标,审核汇总所属单位的绩效目标,并报送财政部;根据财政部的审计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按程序上报财政部。
第三章绩效目标审计
第十七条绩效目标审计是指财政部或中央部门对相关部门或单位提交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相关单位,指导其修订和完善绩效目标的过程。
第十八条按照“谁拨款,谁评审”的原则,绩效目标由财政部或中央部门根据预算管理水平进行评审。根据工作需要,绩效目标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绩效目标审计是部门预算审计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财政部或中央部门应要求提交单位及时修订和完善。审核符合要求后,可以进入项目库,进入下一步预算编辑流程。
第二十条中央部门对下级单位报送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总体支出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有预算拨款权的部门应对预算部门提交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提出相应的资金分配建议。经审计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根据部门预算评审的范围和内容,对中央部门报送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单位)总体支出绩效目标进行评审。财政部经有预算拨款权的部门审查后,可重新审查横向分布项目的绩效目标。
第二十二条绩效目标审计的主要内容:
(a)廉正审计。绩效目标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清晰明确。
(2)相关性审计。绩效目标的设定是否与部门职能和职业发展规划相关,是否为已宣布的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和量化。
(3)适当性审计。基金规模是否与绩效目标相匹配,在给定的基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过高还是过低;或者资金规模是太大还是太小,无法实现既定的绩效目标。
(4)可行性审查。绩效目标是否得到充分论证和合理衡量;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是否能确保按时完成绩效目标。考虑到成本效益,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资金?
第二十三条一般项目,由财政部或中央部门结合部门预算管理流程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财政部或中央部门可根据需要将社会关注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涉及重大民生领域或复杂专业技术的重点项目委托给第三方,并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科研院所、中介机构和公众代表参与审计,提出审计意见。
第二十四条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计,使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计表》(见附件3)。其中,一般项目采用定性审计;对于重点项目,采取定性审计和定量审计相结合的方式。
对一个部门(单位)总体支出绩效目标的审计,可以参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审计工具,提出审计意见。
第二十五条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计结果分为“优”、“好”、“中”、“差”四个等级,是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如果审核结果为“优秀”,直接进入下一个预算安排流程;如果审核结果为“良好”,可以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协商,直接改善其绩效目标,然后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如果审核结果为“中等”,相关部门或单位将修改和完善其绩效目标,并按程序重新提交审核;如果审核结果为“差”,则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
第二十六条绩效目标审计程序如下:
(一)中央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审计。中央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应对下属单位提交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下属单位。下属单位应根据审计意见修订和完善相关绩效目标,并提交上级单位审计,审计通过后按程序提交财政部。
(二)财政部审核。财政部对中央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中央部门。根据财政部的审计意见,中央部门对相关绩效目标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重新上报财政部进行审计。财政部根据绩效目标审计提出预算安排意见,并与预算资金一起下达给中央部门。
第四章绩效目标的回复、调整和应用
第二十七条按照“谁批准预算,谁批准目标”的原则,财政部和中央各部门在年初批准部门预算或调整预算时,应当一并批准绩效目标。中央部门总体支出绩效目标、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一级项目绩效目标原则上应经财政部批准;中央部门下属单位的总体支出绩效目标和二级项目绩效目标由中央部门或下属单位根据预算管理水平核定。
第二十八条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二十九条中央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按照设定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
(a)业绩监测。预算执行过程中,中央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应对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的预期实现程度进行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努力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2)绩效自我评估。预算执行后,资金使用人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自评,填写《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详见附件4)和《部门(单位)总体支出绩效自评表》(详见附件5),并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作为部门(单位)预算和决算的组成部分,也是今后年度预算申请和安排的重要依据。
(3)绩效评估。财政部或中央部门要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重点项目或部门(单位),在对资金使用单位绩效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对项目支出或部门(单位)整体支出进行绩效评价,对一些重大专项资金或财政政策进行中期绩效评价试点,形成相应的评价结果。
第三十条中央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随部门预算逐步公布相关绩效目标。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具体的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原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1: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生成表)
附件1-2: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内容说明
附件2-1:部门(单位)总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附件2-2:部门(单位)总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填写说明
附件3-1: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计表(一般项目)
附件3-2: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计表(重点项目)
附件3-3: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表填写说明
附件4: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附件5:部门(单位)总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附件6: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流程图
标题: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地址:http://www.3mta.com/xlxw/78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