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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兴业银行北海分行高管携30亿元潜逃”兴业银行南宁分行在6月8日公开发布的澄清中表示:“兴业银行北海分行成立于2010年12月29日,隶属兴业银行南宁分行二级分行。苏宇于2010年7月加入兴业银行北海分行筹备组,并于2015年3月27日向分行提交了辞职申请,分行同意与他解除劳动合同。苏宇曾在北海分行担任公司财务账户经理和三个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并非网上交流主管。
专家认为,如果员工在银行内部签署贷款合同而银行并不知情,银行应该承担风险控制和管理的责任。此外,仅苏羽就能“网罗”2000多名顾客,这一点令人怀疑。
利用银行信贷和高利率吸引客户“放贷”
据《经济参考报》记者报道,苏羽在2012年开始以“银行过桥贷款业务”的名义与一些熟人或客户“合作”,私下集资放高利贷,并向这些收入很高的贷款人“派发红利”。2014年11月,苏宇再次以“短期资本贷款周转金”的名义吸收“老客户”的资金,最终资金消失不见。
据媒体报道,所有出资受害者均在兴业银行办公室与苏羽签订了合同,在签订合同时,苏羽可以向投资者提供经兴业银行北海分行批准的借款人身份证和贷款展期审批表,所有程序设计合理。事实上,苏羽事先准备的三十六枚公章都是伪造的。
根据受害人的陈述,苏宇被控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期间,以“帮助兴业银行赚取高额利息(过桥贷款)”为由,向兴业银行的多个主要客户诈骗了总计约30亿元人民币(据报金额为11.6亿元人民币)。2015年5月中旬,兴业银行北海分行接到北海市公安局关于该行原员工苏宇涉嫌非法集资的通知,该通知于5月14日立案,目前正在调查中。
兴业银行南宁分行在澄清公告中表示:“在获悉苏瑜一案后,兴业银行南宁、北海分行成立了专门调查组,对涉案业务进行全面内部调查,未发现涉案银行资金。目前,我行北海分行的经营、财务状况和对外服务正常。”
银行风险控制责任难以推卸
自2011年底以来,高利贷和非法集资已经在人群中蔓延。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区的基层银行员工趁机参与,手法完全一样。在高利息回报和银行信贷支持的诱惑下,许多人愿意借钱。
一些专家质疑,员工在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在银行内部签订贷款合同,银行应该承担风险控制和管理的责任。就苏宇的案子而言,在私下处理了近三年的“银行过桥贷款业务”后,招募了2000多名客户。这仅仅是一个人的事吗?根据过去类似的案例,一些银行高管经常参与其中。然而,在目前的调查中,并没有透露是否有兴业银行北海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卷入此案。
此外,“根据以往的经验,这类案件通常难以侦破,主要是在调查和收集证据方面。”很难恢复银行和客户内部事物的本来面貌。”公安局的一名调查员说。从银行的角度来看,外部标准通常是“临时工作”或“前雇员的个人行为”。银行通常很难对此类事件承担责任或对客户进行赔偿。
大声监督:绝不容忍
鉴于银行风险案件频发,银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管理有效防范柜台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通知要求严格坚持业务管理、风险合规、审计监督“三道防线”,要求银行业“守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加强对营业场所和员工行为的管理。
通知明确提出,要严格坚持业务管理、风险合规、审计监督“三道防线”,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落实主要职责。对柜面业务的开户、资金汇划、对账、印花凭单管理、账户监控等五个关键环节提出了具体监管要求。
根据银监会的调查,最难处理的是此案涉及银行内外员工的合谋。责任应该被定义为前提,一旦确认,就应该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内部控制管理中,银行最需要的是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近期组织重点岗位员工行为专项调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认真整改。
据统计,从2014年初到2015年3月底,银行业案件防控形势严峻。银监会近期调查发现,涉及柜面业务的重大案件数十起,涉案金额数十亿元。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些大案要案分为三类,其中很少有银行负全部责任;有12起与本行实际情况无关的银行不负责案件,涉案金额20亿元;银行参与其中,19起案件负有部分责任,涉及11亿元。从案件数量来看,银行负责2/3,但金额不到1/3。
根据通知,有必要加强问责制,以确保处理已发生的风险事件的程序公平、方法合理和结果公平。对一级分行和相关机构所在总行的业务条线进行双线排查和整改。虽然对风险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负有严重责任,但未能履行尽职调查职责的机构负责人和业务部门经理也应得到严格认定并承担严重责任。对于性质严重、负面影响较大的风险事件,要严格按照案件问责标准进行问责,绝不姑息,并建立内部报告和核实制度。(记者蔡颖)
标题:银行风险案件频发 银监会加大问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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